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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源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559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6公克、驗餘淨重0.001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6公克、驗餘淨重0.001公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