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穎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11、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10、12、14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911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並非以被告為對象之主體訴訟。因此,法院對同一違禁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若扣案之違禁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自應駁回聲請。
三、經查,被告張穎賢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5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6日釋放出所,復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15號、第755號、第756號、第757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60號、第761號、第762號、第763號、第7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7至9、編號11及13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7至9、編號11及13所示之鑑定報告及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應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聲請意旨就附表編號11、13所示之物,以刑法第38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容有未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7至9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其內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因鑑定耗盡之前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次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0、編號12、編號14至1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乙情,業據其自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因聲請人於該案中已另行就被告持有此部分之物,而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另行簽分偵辦,並以111年度偵字第13710號向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以111年度壢簡字第844號簡易判決認被告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另諭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1包(毛重0.3797公克,淨重0.0476公克,取樣0.0014公克,驗於淨重0.0462公克)沒收銷燬,並已執行完畢等節,有前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鑑定報告等件附卷可佐,經核前開判決中所諭知沒收銷燬之物即為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足認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實屬重複,揆諸首開說明,應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從而,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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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109年度毒偵字第4203號卷第185頁)。 | |
| | 3包 (驗前毛重共計2.0201公克、取樣0.0109公克)。 | |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日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118號卷第197頁)。 | |
| | 1包 (毛重0.9522公克、淨重0.7726公克、取樣0.0024公克、驗餘淨重0.7702公克)。 |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667號卷第197頁)。 | |
| | 1包 (毛重0.4247公克、淨重0.2393公克、取樣0.0027公克、驗餘淨重0.236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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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包 (毛重0.8227公克、淨重0.6481公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淨重0.6466公克)。 |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1512號卷第187頁)。 | |
| | 1包 (毛重0.3797公克、淨重0.0476公克、取樣0.0014公克、驗餘淨重0.0462公克)。 |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2260號卷第197頁)。 | |
| | 6包 (毛重共計2.5295公克、淨重1.3877公克、取樣0.0020公克、驗餘淨重1.3857公克)。
|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2260號卷第195至197頁)。 | |
| | 1包 (毛重4.8685公克、淨重3.9875公克、取樣0.0022公克、驗餘淨重3.9853公克)。 | | | |
| | 1包 (毛重0.6055公克、淨重0.4290公克、取樣0.0026公克、驗餘淨重0.4264公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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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10年度毒偵860號卷第41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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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1512號卷第18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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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911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