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清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2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吸食器3組部分,應更正為吸食器2組、玻璃球頭1顆)。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賴清郎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且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112年度毒偵字第2447號全卷可佐,故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