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  



選任辯護人  李浩霆律師
            劉政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涉嫌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羈押,並自113年6月18日、113年8月18日、113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聽取被告、辯護人的意見,並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又被告所為犯行,固於113年12月11日經國民法官法庭判決無期徒刑,惟案件尚未確定、執行,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常,被告於犯行後第一時間即選擇立即逃離案發現場,遑論現面臨此重刑判決,自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再被告具幫派背景,出境管道非僅有循正規方式出境出海一途,故縱以重保、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或以電子儀器監控等方式,均不足以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是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至原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審酌本案審理進度,且相關客觀事證均已存在於卷宗內,重要證人業詰問完畢,是認對被告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