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黃華禹
被 告 劉易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