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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張存堡
被      告  胡順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2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存堡於本院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232號被告胡順雄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