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大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千惠
被 告 林志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8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