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陳駿寓
被 告 張洸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洸銘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判決提出上訴,不得針對本判決上訴,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