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游雅婷
被 告 陳建仲
洪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第3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