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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原判決出處
當事人欄
原判決內容
陳怡靜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5樓之1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更正後內容
陳怡靜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