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1號
附民 原告 承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謙
附民 被告 蕭為達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