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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蘇志欽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吳佩真律師
被    告    林昊陽(原名林子舜)



            林子翔


            吳善鈞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8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