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74號
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江 雄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伍涵筠律師
被 告 胡振璿(原名胡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