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73號
原 告 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水欽
被 告 呂崧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9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