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金通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輔 佐 人 羅竹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金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前,徒手竊取告訴人許津凱所有放置於該處之貓糧(價值約新臺幣500元),得手後離去。嗣告訴人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13年1月2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證,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