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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民


選任辯護人  楊大德律師
            李宗霖律師
            李玟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是否構成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項之罪,應以桃園市政府民國111年10月17日府勞跨國字第11102389553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為前提。而被告已就上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簡上字第33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有上開裁定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在該行政爭訟確定前,應停止本件刑事案件之審判。
三、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