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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317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壢簡2430),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柏源業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死亡乙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