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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蘇睿承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林嘉茜


選任辯護人  胡宗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332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之主文第二項第一行所載「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人之代表人」部分,應更正為「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受雇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113年度智易字第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於原判決主文欄及理由欄中,有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