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令怡
選任辯護人 戴智權律師
林品君律師
董瑜絹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601號、112年度偵字第18732號、112年度偵字第18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令怡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被訴部分,均不受理。
犯罪事實
戴令怡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著作(雲端或硬碟)、著作(光碟)欄及如編號2、3著作(光碟)欄所示之著作,分別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亦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下稱本案商標)經思法人公司註冊登記,且在商標權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於此等註冊商標,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他人著作物、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以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之註冊商標之犯意,未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重製如附表一編號1著作(雲端或硬碟)、著作(光碟)欄及如編號2、3著作(光碟)欄所示之著作,復於電商平台蝦皮,以帳號「shanolindayang」販售如附表該等著作,並以蝦皮帳號「shanolindayang」、「ludrovyang」使用相同於本案商標圖案,作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之用。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查被告戴令怡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三、告訴權:
㈠本案被告確有重製如附表一編號1無告訴權之著作欄所示著作(理由同後述),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惟被告否認有將此部分著作以光碟之方式拷貝重製,扣案該著作相關資料亦非以光碟之方式為重製,而係存載於雲端或硬碟之中,卷內復查無任何事實或證據足資證明此情,則被告此部分所為即難合於作權法第91條第3項重製於光碟之要件,而僅該當同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是倘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即不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或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又按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1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觀諸告訴人知識達公司與如附表一編號1無告訴權之著作欄所示著作之著作人張志朋所簽訂之課程合作協議書所載(見本院智訴卷三第501頁):「甲方(即告訴人知識達公司)茲敦聘乙方(即張志朋)為甲方所屬機構之專屬合作師資……甲方敦聘乙方獨家任教於甲方及甲方相關機構規劃之「高點補習班課程」,授課方式包含實體授課及數位影音教學產品。合作期間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為期三年……甲方支付乙方年度合作總金額為新台幣○○○元整,包含實體正規課程、當年度全部課程數位授權」等語,其中固不乏專屬合作或獨家任教等語,然就張志朋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之權利,或不得授權第三人行使該等權利等語,均付之闕如,則張志朋是否果有專屬授權上開著作與告訴人知識達公司,即有疑義。告訴人知識達公司復未能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張志朋有將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其之證據,祇可徵張志朋應為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方能以該課程合作協議書進行授權,然就其與告訴人知識達公司間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則約定不明,揆上揭規定,即應就該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自難認告訴人有取得專屬授權,要無從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或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是被告及其辯護人抗辯告訴人知識達就此部分無告訴權等語,為有理由(不另為不受理部分,詳後述)。
㈡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知識達公司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其餘著作,亦無告訴權等語,惟告訴人知識達公司就如附表一編號1著作(雲端或硬碟)、著作(光碟)欄所示著作,均具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此有授權契約書、培訓師資勞務契約書、數位課程授權合約書及課程授權書在卷可證(見偵51601卷一第123頁、本院智訴卷三第489至500、503至530頁、卷四第41頁),則被告及其辯護人空言否認告訴人知識達公司就此部分之告訴權,即無理由。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110鄭泓中級會計學函授部分(即如附表三所示部分)之犯罪事實,並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著作(雲端或硬碟)、著作(光碟)欄及編號2、3著作(雲端或硬碟)欄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惟矢口否認除110鄭泓中級會計學函授外,有何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犯行,辯稱:除如附表三所示重製物外,其餘如附表一編號1著作(雲端或硬碟)、著作(光碟)欄及編號2、3著作(雲端或硬碟)欄所示重製物,均係趙雅嬋及其他老師所交付,提供伊考教甄使用,伊並無重製之行為。至蝦皮帳號「shanolindayang」、「ludrovyang」亦非伊所使用,而係陳玉娟、劉月娥所使用,是伊亦無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或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等行為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並未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著作以燒錄之方式重製於光碟,自不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被告亦已與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著作權人成立和解,自應為不受理判決。此外,蝦皮帳號「shanolindayang」、「ludrovyang」乃陳玉娟、劉月娥所使用,其上刊登之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亦非被告所為,被告並不清楚渠等間究竟如何分工,亦未與渠等間具犯意聯絡,自毋庸為渠等之行為負責等語。經查:
㈠關於被告重製如附表三所示之著作,並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蝦皮帳號,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代價,於蝦皮拍賣上刊登販售資訊,俟告訴人知識達公司員工發覺有異,經詢問被告後匯款,被告旋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交付該著作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智訴卷四第17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知識達公司訴訟代理人李瑋琦之證述相符,並有蝦皮對話紀錄擷圖、雲端網頁擷圖、GOOGLE帳戶網頁擷圖、蝦皮賣場擷圖、知識達公司鑑定證明書及授權契約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㈡被告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著作(雲端或硬碟)、著作(光碟)欄及編號2、3著作(雲端或硬碟)欄所示著作,而該等著作乃未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著作權人同意而重製之著作,暨本案商標前經告訴人思法人公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商標權期間如附表二所示之權利期間,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而蝦皮帳號「shanolindayang」、「ludrovyang」賣場中如附表二所示刊登之商品,有使用本案商標等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瑋琦、洪冠弘、吳亦茜之證述相符,並有鑑定證明書、授權契約書、光碟、雲端畫面及行動硬碟擷圖、教學委任契約、數位出版教學合約書、商標註冊證、蝦皮賣場擷圖、營業讓渡契約書及著作財產權授權書附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供認,另有如附表五所示扣案物可證,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蝦皮帳號「shanolindayang」之申請人為被告,綁定之電話號碼亦為被告所有,該帳號收益所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亦為被告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開設之帳戶,此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7月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701042S號函及所附用戶申設、提領紀錄及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可佐(見偵51601卷四第161至167、189至195頁),且衡諸該帳號登入之IP位址為被告之兄戴宏遠於被告住所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所申設之網路等情,有IP登入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及親等關聯查詢存卷足憑(見偵51601卷四第171、173、179、181、190、191頁、本院智訴卷四第177-1、177-2頁),在在可證蝦皮帳號「shanolindayang」為被告使用,其上所刊登販售之著作亦均為被告所為無疑。又觀諸上開蝦皮帳號賣場所刊登販售之著作數量,多落在4至5件,且已售出不亞於20人次(有20個售後商品評價),有蝦皮賣場擷圖可證(見偵51601卷一第73至79頁),且依蝦皮對話紀錄擷圖所示(見偵51601卷一第39至49頁),在告訴人知識達公司員工向被告詢問購買事宜時,被告明確表示如於蝦皮賣場下標,其將以USB方式寄出如附表三所示之著作,如以匯款之方式付款,其將開通雲端供下載如附表三所示之著作,併參酌被告遭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載體數量龐大等情,由此可見被告持有大量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且可隨時轉換其載體,倘非被告所重製,當不致發生此情,堪信如附表一編號1著作(雲端或硬碟)、著作(光碟)欄及編號2、3著作(雲端或硬碟)欄所示著作,均為被告意圖銷售而重製。
㈣蝦皮「ludrovyang」帳號之申請人固非被告,然該帳號申請用以登入之手機門號乃被告所有,帳號登入之IP位址復為戴宏遠於被告上開住所申設之網路,此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7月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701042S號函及所附用戶申設、IP登入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可證(見偵51601卷四第169、175、177、181、183、185、191、193、195頁),併參酌被告於審理中坦承其有於111年7月間,使用該帳號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代價,販賣其非法重製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108邢正行政法予他人等語(見本院智訴卷四第170頁),則該帳號為被告所使用及實際支配等情,亦堪認定。而蝦皮帳號「shanolindayang」亦為被告所使用及實際支配,則認定如前。從而,被告未經告訴人思法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111年8月24日前某時,以蝦皮帳號「shanolindayang」、「ludrovyang」使用相同於本案商標圖案,刊登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等資訊之事實,足堪認定。
㈤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證人陳玉娟於審理中證稱:伊不認識被告,亦未曾使用蝦皮帳號「shanolindayang」等語(見本院智訴卷三第553、554頁),被告復未能合理解釋倘上開帳號為陳玉娟、劉月娥使用,何以該賣場收益均係匯入其帳戶,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亦曾坦認蝦皮帳號「shanolindayang」為其所使用,亦曾以此販賣盜版商品(見偵51601卷四第287頁、偵18732卷第191、193頁、本院智訴卷二第23頁),甚至在審理中坦承意圖銷售而重製如附表三所示之著作(見本院智訴卷四第170頁),則被告一方面坦承如附表三所示著作為其意圖銷售而重製,另一方面否認除該著作外之著作為其所重製及於蝦皮刊登之著作為其所為,齟齬之處甚明,顯係避重就輕僅願坦承遭查獲之部分,所言純屬臨訟卸責之詞,則被告辯稱蝦皮帳號「shanolindayang」為陳玉娟、劉月娥使用等語,即不足採。
㈥被告辯稱除如附表三所示著作外,如附表一編號1著作(雲端或硬碟)、著作(光碟)欄及編號2、3著作(雲端或硬碟)欄所示著作,係伊為報考教師甄試考試,而為趙雅嬋及其他老師所交付等語,然被告未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使用上開蝦皮帳號販售上開關於司法官、律師、會計師國家考試相關之視聽及語文著作,業經認定如前,則其既其能於買家於網路賣場下單或訊息後,即時交付多樣及提供多種載體選擇之上開著作檔案或文件,足徵該等著作乃被告自行非法重製,且被告前亦因違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經本院判刑,復經智慧商業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顯見被告並非首次非法重製他人著作,則其辯稱該等著作並非其所重製,而係他人所贈與等語,顯屬無據。此外,被告迄未能提出趙雅嬋之聯絡資料可供傳喚或任何與其之對話紀錄以實其說,亦無法說明重製物之交付方式或與趙雅嬋之關係(見偵51601卷一第23頁、卷四第326頁、本院智訴卷二第23頁),則其此部分抗辯,顯為「幽靈抗辯」,況如附表一編號1著作(雲端或硬碟)、著作(光碟)欄及編號2、3著作(雲端或硬碟)欄所示著作,均係針對司法官、律師或會計師等國家考試之考試用書,核與其所稱之教師甄試考試無涉,益徵被告所為抗辯,應屬無稽。
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第91條固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然迄未施行,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處斷。
㈡核被告意圖銷售而重製如附表一編號1著作(雲端或硬碟)欄所示著作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如附表一編號1、3著作(光碟)欄所示著作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如附表一編號2著作(光碟)欄所示著作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
㈢被告意圖銷售而為重製光碟後,復散布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之行爲(即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咸為意圖銷售而重製光碟之與罰後行為,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意圖銷售而重製如附表一編號1著作(雲端或硬碟)欄所示著作所為,與編號1著作(光碟)欄所示著作所為,乃屬基於單一之犯意,利用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反覆為之,侵害同一告訴人知識達公司法益之行為,應包括論以一較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㈤被告自110年間至111年8月24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以光碟之方式非法重製同一告訴人著作之行為,亦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利用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反覆為之,且侵害相同法益,於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評價,宜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㈥被告意圖銷售而重製如附表一編號2著作(光碟)欄所示著作之行為,乃以一行為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㈦被告上開所犯3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乃係基於不同犯意所為之數行為,所侵害之法益亦有所相異,應分論併罰之。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罔顧著作權人辛苦之智慧結晶,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拷貝本案著作以圖銷售獲利,所為實有不該。復衡酌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知識達公司成立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但已與告訴人思法人公司、智基公司成立和解等犯後態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附卷可參(見本院智訴卷二第463、469頁、卷四第177-3頁),又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法院判刑,如前所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其素行不佳,一再違犯本罪,毫無反省能力。另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及其於審理中自陳具大學畢業學歷、曾任補習班老師、現於大學就學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諭知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犯行相似,或目的同一、行為局部相同,而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亦均相同,是各次犯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就其行為予以整體性之評價,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如附表五編號1(含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著作(光碟)欄所示著作)至3所示之物,均屬重製該等著作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結果產生之物,咸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
㈡按第三人不法利得沒收之訴訟程序,依學理之分類有三,即「附隨在主體訴訟程序之沒收」、「真正客體訴訟程序之沒收」及「不真正客體訴訟程序之沒收」。關於客體訴訟程序之功能,在於解決以違法行為人作為訴訟主體之程序,若受限於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而未能開啟或續行時,即無從為不法利得沒收宣告之困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74號裁定意旨參照),其中「附隨於主體程序/對人訴訟之沒收」類型,已有特定被告,並因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於法院,因此和一般論罪科刑併宣告沒收之主體程序,並無任何不同,蓋主體程序起訴之效力已及於包含沒收在內之所有法律效果,即沒收已在起訴效力範圍內,故此類單獨宣告沒收毋庸經檢察官額外聲請之程序,換言之,此際單獨宣告之實體法沒收效果於程序法上完全附隨於主體程序,法院得於判決被告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時,依職權併宣告沒收。本案被告就重製如附表一編號4至12所示著作部分,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經告訴及起訴後,經本院認定僅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因與如附表一編號4至12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告訴人)成立和解及調解,經渠等撤回告訴(詳後述),即屬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之情形,如附表五編號1(含有如附表一編號4至12著作(光碟)欄所示著作部分)所示之物,既為被告所有,且為其侵害著作財產權犯罪所生之物,爰審酌被告長期據此以營利,顯非偶發性之犯罪,且其內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檔案數量甚多,則將該等物品予以沒收,當可嚇阻並杜絕被告再犯,且不至使一般人產生不公正損失之特別強烈感受,自無違過度禁止之比例原則,並無過苛情事,是揆諸上揭說明,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㈢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知識達公司匯款予被告之金錢及如附表四所示蝦皮帳號「shanolindayang」收益之金錢,有銷售紀錄附卷為憑(見偵51601卷四第197至203頁),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又被告已實際賠償告訴人智基公司新臺幣10萬元,此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考(見本院智訴卷二第469頁、卷四第177-3頁),且實際償還告訴人智基公司超過前開犯罪所得之金錢,被告即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不法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業已實現,自不再就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其餘部分,則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無告訴權之著作欄及編號2、3著作(雲端或硬碟)欄所示著作,分別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他人著作物、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以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之註冊商標之犯意,未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111年8月24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重製上開著作,並將該等著作燒錄於光碟,復於蝦皮以帳號「shanolindayang」、「ludrovyang」、「l15r_yogrb」販售之,供不特定之人購買。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㈢經查:
⒈如附表一編號1無告訴權之著作欄所示著作部分:
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犯91條第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依上所述,告訴人知識達公司就此部分既無告訴權,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因此部分罪行與前揭認定被告成立犯罪部分,具實質上一罪關係(接續犯),爰就此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⒉如附表一編號2、3著作(雲端或硬碟)欄所示著作部分:
被告確有重製如附表一編號2、3著作(雲端或硬碟)欄所示著作,理由同上,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惟被告否認有將此部分著作以光碟之方式拷貝重製,扣案上開著作相關資料亦非以光碟之方式為重製,而係存載於雲端或硬碟之中,卷內復查無任何事實或證據足資證明此情,則被告所為即難合於作權法第91條第3項重製於光碟之要件,而僅該當同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犯91條第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人思法人公司、智基公司已分別於114年2月27日及同年3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智訴卷二第463、469頁),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因此部分罪行與前揭認定被告成立犯罪部分,具實質上一罪關係(接續犯),爰就此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乙、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如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著作為如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他人著作物及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如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111年8月24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重製如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並將如附表一編號4至12所示之著作權人之著作燒錄於光碟,復於電商平台蝦皮,以帳號「shanolindayang」、「ludrovyang」、「l15r_yogrb」販售如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著作,供不特定之人上網購買。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如附表一編號4至12所示著作部分:
被告確有重製此部分著作,理由同上,而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然如附表一編號4至12所示之著作,咸係102、103年至106年間關於國、高中升學考試之著作,而究我國國、高中升學考試相關參考用書,均隨同教育部所頒佈之課綱即考試範圍異動,顯具時效性,倘非近年或最新版之書籍,往往無行且無市,難以脫手,則被告辯稱關於如附表一編號4至12所示著作部分,並無銷售之意圖等語,即非全然不可信。此外,參諸被告所使用之蝦皮帳號銷售紀錄(見偵51601卷四第197至205頁),被告所上架販售之重製物,均為針對國家考試之著作,益徵被告重製此部分著作,主觀上並非意圖為銷售,是被告此部分所為,僅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同法第91條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如附表一編號4至11所示之告訴人已分別於115年4月29日、114年11月28日、114年12月31日、114年10月31日、114年2月21日、115年4月14日、114年9月24日及114年10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智訴卷二第465頁、卷四第5、9、27、31、35、45至52、131頁);編號12所示之被害人行動學習公司並未提出告訴,揆諸前揭規定,自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㈡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著作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同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志光公司已於115年3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智訴卷二第467頁),揆諸前揭規定,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芳、郭印山、楊朝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一:
| | | | | |
| | 視聽著作: ⒈109高點周律民法 ⒉109高點易律師刑法 ⒊109高點侯律師民訴 ⒋109高點劉律師刑訴 ⒌109韓台大憲法 ⒍110高點司律易台大刑法 ⒎110高點司律侯台大民事訴訟法 ⒏110高點司律程台大公司法 ⒐.110高點司律榮台大刑法 ⒑.110高點司律黎台大刑事訴訟法 ⒒.110高點司律韓台大行政法 ⒓.110高點周律師民法總則 ⒔.110高點易律師刑法總則 ⒕.110高點宣律師憲法 ⒖.110高點薛律師法學緒論 ⒗.110高點韓律師行政法
語文著作: ⒈高點基礎班講義 ⒉109韓律行政法 ⒊109韓台大行政法教材 ⒋109憲法宣律 ⒌109黎台大刑事訴訟法 ⒍109許政大民事訴訟法 ⒎109法學緒論薛律師 ⒏109易台大刑法 ⒐109周律師民法 ⒑109刑法易律師 ⒒109刑事訴訟法劉律 ⒓109民訴侯律師 ⒔109王建民英文 ⒕108鄭泓中級會計學(1) ⒖108鄭泓中級會計學(2) ⒗108盛華仁高點財政學 ⒘108鄭泓中級會計學 ⒙109國文 ⒚109鄭泓中級會計學 ⒛高點周律師民法總則 110高點易台大刑法 110高點易律師刑法 110高點宣律師憲法 110高點國文楊昕 110高點程政大公司法 110高點黎台大刑事訴訟法 110薛律師法學緒論 110高點韓律師行政法 110國際私法講義 110張政經濟學 會計與審計法規 109張政財政學 110勞動法講義 | 視聽著作: 1.鄭泓中級會計學函授 2.會計學加強課程講義
語文著作: 1.會計學基礎課程講義 2.110中級會計學講義 3.計算機操作技巧與獲利年金 4.會計學加強課程講義 | 視聽著作: ⒈109張台大民法 語文著作: ⒈109張台大民法 ⒉108張台大民法 | 戴令怡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視聽著作: 1.111年度紀綱刑事訴訟法 2.111年度紀綱刑法 3.110何允風現行考銓制度 4.110何昀峯各國人事制度 5.108紀綱刑法 6.108紀綱刑訴寫作 7.109紀綱刑事訴訟法 8.110紀綱刑事訴訟法 9.110紀綱刑事訴訟法總複習 10.110紀綱刑法 11.110紀綱刑法總複習
語文著作: 1.111年度紀綱刑事訴訟法 2.111年度紀綱刑法 3.108紀綱-刑事訴訟法 4.108紀綱刑法講義 5.108刑訴申論寫作 6.109紀綱刑事訴訟法上課用書 7.109紀綱刑事訴訟法書面資料 8.109紀綱刑事訴訟法解題書 9.110紀綱刑事訴訟法 10.110紀綱刑法 11.110現行考銓制度-何昀峯 12.110何允風現行考銓制度 | 視聽著作: 1.111年度紀綱刑事訴訟法 2.111年度紀綱刑法
語文著作: 1.111年度紀綱刑事訴訟法 2.111年度紀綱刑法 | | 戴令怡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視聽著作: 1.110韋伯憲法 2.110陳曄民法 3.111林清行政法 4.110程譯入出國移民法 5.111陳真行政學 6.110徐喬經濟學 7.110陳真行政學 8.111韋伯政治學 9.111王毅企業管理 10.111郭羿警察法規 11.110呂晟行政法 12.110陳治宇行政法 13.110陳治宇法學大意 14.110韋伯政治學
語文著作: 1.111韋伯政治學 2.111陳真行政學 3.111林清行政法 4.110王毅企業管理入門 5.111王毅企業管理 6.110陳曄民法 7.110郭羿警察法規 8.110韋伯憲法 | 視聽著作: 1.111林清行政法 2.111陳真行政學 3.110陳真行政學 4.111韋伯政治學 5.111王毅企業管理 6.111郭羿警察法規 7.110韋伯政治學
語文著作: 1.111韋伯政治學 2.111陳真行政學 3.111林清行政法 4.110王毅企業管理入門 5.111王毅企業管理 6.110郭羿警察法規 | | 戴令怡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語文著作: 1.南一高中102升大學學測複習卷解答、題目 2.南一高中1-3Y上學期-102新超群學習評量卷-英文科 3.南一高中1-2Y上學期-102點線面學習評量卷-英文科 | | |
| | | 視聽著作: 翰林雲端學院教學影片
語文著作: 劉立高中指考總複習 | | |
| | | 語文著作: 1.鼎甲南版國一 2.鼎甲南版國二 3.鼎甲南版國三 4.鼎甲康版國一 5.鼎甲康版國二 6.鼎甲康版國三 7.鼎甲翰版國一 8.鼎甲翰版國二 9.鼎甲翰版國三 | | |
| | | 語文著作: 1.遠東英文學測總複習卷 2.遠東高中英文乙版考卷 | | |
| | | 語文著作: 1.建弘國三數學(五)(南版)(含解答) 2.建弘國三數學(五)(康版)(含解答) 3.建弘國三數學(五)(翰版)(含解答) | | |
| 1.三民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民公司) 2.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大公司) | | 視聽著作: 1.高中英文(三)乙版教學資源 2.高中英文(四)教學資源 3.高中英文(三)教學資源 4.高中英文(五)教學資源 5.高中英文(六)教學資源 6.高中英文(二)教學資源 7.高中英文(一)教學資源
語文著作 1.《百分百高中英文複習試卷(一)(二)、(三)(四)、(五)(六)冊》(車版)之題目卷、解答卷 2.新英文(一)、英文(三)(車版)實力評量及學習評量之題目卷、解答卷 3.英文(五)實力評量之題目卷、解答卷 | | |
| | | 語文著作: 1.102(一)校用卷-地理-康-1上 2.102(一)校用卷-歷史-康-1上 3.102(一)校用卷-公民-康-1上 4.102(一)校用卷-地理-翰-1上 5.102(一)校用卷-歷史-翰-1上 6.102(一)校用卷-公民-翰-1上 7.102(一)校用卷-自然-南-1上 8.102(一)校用卷-自然-康-1上 9.102(一)校用卷-自然-翰-1上 10.102(一)校用卷-英語-康-1上 11.102(一)校用卷-英語-翰-1上 12.102(一)校用卷-國文-康-1上 13.102(一)校用卷-國文-翰-1上 14.102(一)校用卷-數學-南-1上 15.102(一)校用卷-數學-康-1上 16.102(一)校用卷-數學-翰-1上 17.103(一)校用卷-地理-翰-2上 18.103(一)校用卷-公民-翰-2上 19.103(一)校用卷-自然-南-2上 20.103(一)校用卷-自然-翰-2上 21.103(一)校用卷-英語-康-2上 22.103(一)校用卷-英語-翰-2上 23.103(一)校用卷-國文-南-2上 24.103(一)校用卷-國文-翰-2上 25.103(一)校用卷-國文-康-2上 26.103(一)校用卷-數學-南-2上 27.103(一)校用卷-數學-康-2上 28.103(一)校用卷-數學-翰-2上 29.103(一)校用卷-地理-康-2上 30.103(一)校用卷-歷史-康-2上 31.103(一)校用卷-公民-康-2上 32.103(二)校用卷-自然-南-1下 33.103(二)校用卷-數學-南-1下 34.102(二)校用卷-國文-康-1下 35.103(二)校用卷-數學-康-1下 36.103(二)校用卷-自然-翰-1下 37.103(二)校用卷-地理-翰-1下 38.102(二)校用卷-歷史-翰-1下 39.102(二)校用卷-公民-翰-1下 40.103(二)校用卷-英語-翰-1下 41.103(二)校用卷-自然-南-2下 42.103(二)校用卷-數學-南-2下 43.103(二)校用卷-國文-康-2下 44.103(二)校用卷-數學-康-2下 45.103(二)校用卷-自然-翰-2下 46.103(二)校用卷-地理-翰-2下 47.103(二)校用卷-歷史-翰-2下 48.103(二)校用卷-公民-翰-2下 49.103(二)校用卷-英語-翰-2下 | | |
| | | 語文著作: 1.漢華南版國一自然題目 2.漢華南版國一國文題目 3.漢華康版國一自然題目 4.漢華康版國一社會題目 5.漢華康版國一英文題目 6.漢華康版國一國文題目 7.漢華綜合版國一數學題目 8.漢華翰版國一自然題目 9.漢華翰版國一社會題目 10.漢華翰版國一英文題目 11.漢華翰版國一國文題目 12.漢華南版國二自然題目 13.漢華翰版國二社會題目 14.漢華南版國二國文題目 15.漢華康版國二自然題目 16.漢華康版國二社會題目 17.漢華康版國二英文題目 18.漢華國二數學題目 19.漢華翰版國二自然題目 20.漢華翰版國二英文題目 21.漢華翰版國二國文題目 22.漢華南版國三自然題目 23.漢華康版國三自然題目 24.漢華康版國三英文題目 25.漢華康版國三數學題目 26.漢華翰版國三自然題目 27.漢華翰版國三英文題目 | | |
| 行動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行動學習公司) (未提告) | | 視聽著作: 國中會考總複習(Nancy老師、艾倫老師)課程 | | |
| | 視聽著作: 108邢正行政法
語文著作: 108邢正行政法 | | | |
附表二:
| | | | | |
| | | | | 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出版查詢訂閱翻譯;文書編輯;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發行;書刊之出版;書籍出版;雜誌之出版;雜誌之發行;電子書籍及期刊之線上出版;提供電子刊物線上瀏覽服務;提供不可下載之線上電子刊物;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查詢;代理各種書籍雜誌之訂閱;教育服務;補習班;函授課程;舉辦各種講座;籌辦文化或教育目的之展覽;影片發行;碟影片發行: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錄影帶編輯;錄影帶錄製。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附表四:
| | | | |
| | | | 2萬4,952元 (計算式:5280+5279+9594+4799=24952) |
| | | | |
| | | | 9,598元 (計算式:4799+4799=9598) |
| | | | 1萬4,397元 (計算式:4799+4799+4799=14397) |
| | | | |
| | | | 4萬421元 (計算式:5375+5375+5377+5375+8169+5375+5375=40421) |
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