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任忻
徐詳恩
羅建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奕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詳恩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11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11所示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羅建霆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11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11所示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蕭任忻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蕭任忻(已歿,詳後述之乙、公訴不受理部分)與徐詳恩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文字及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種類,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之商品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消費大眾所熟知,非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入他人所為之含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之商品,於民國106年2月間,經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男子「吳福平」結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男子「吳勇」後,「吳勇」於107年初起,要求蕭任忻、徐詳恩在臺灣地區為其蒐集金融帳號,以申請設立網路拍賣網站帳號及處理於網路拍賣網站交易商品之款項,蕭任忻另委由羅建霆將網路拍賣販售所得之現金款項轉匯至大陸地區交予「吳勇」,蕭任忻、徐詳恩即與「吳福平」、「吳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雷同兵」、「蕭彬彬」、「譚新輝」、「肖細花」、「须臾」、YETTI ERNAWATI(即張雅婷)、張日立(後2人所涉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智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基於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蕭任忻提供如附表二編號1至4自己帳戶、附表二編號8陳竣暐之帳戶、附表二編號10羅建霆之帳戶,附表二編號13、14陳柏硯之帳戶及編號15謝慈珍之帳戶予「吳勇」使用,徐詳恩提供如附表編號二5、6自己帳戶,附表二編號9周聖凱帳戶、附表二編號16林宗銳帳戶、附表二編號17謝佳妡帳戶、附表二編號18郭倬廷帳戶,「吳勇」則另取得附表二其餘申辦人(除蕭任忻、徐詳恩、羅建霆外,其餘人所涉所涉罪嫌,均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申辦之金融帳戶使用,「吳勇」、「吳福平」等人遂以網際網路連結蝦皮拍賣網站,以蕭任忻、徐詳恩所取得如附表二之金融帳號綁定蝦皮拍賣網站帳號「adadd」、「adasc」、「aswewm」、「bao66u8」、「bbox56」、「bbqo26」、「coach08」、「duxing1988」、「duyoto」、「fifi1688」、「fjjhf」、「jkljl」、「koas87」、「mlrx1160」、「omzy15192」、「qwewrr」、「retyy」、「tbv066」、「tory08」、「tw5224_81028」、「wedra」、「wffij」、「wuijioj88」、「wx6568」、「xiao0000000」、「xiao198812」、「xiaoqizai」、「yanfanfan」、「yzuy3787」架設網路賣場,另連結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endless_sell」架設網路賣場,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佯稱「專櫃正品」、「正品代購」等販賣正品之語,致呂柏年、吳建宏、林子勛、王德慈、詹士徹、林文賢、陳佳良、吳雅嵐、黃羽彤、鄭友杰、魏佩雯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該仿冒商標商品。又蕭任忻、徐詳恩、羅建霆及「吳勇」等人為將上開佯稱正品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所得朋分,即利用附表二之帳戶,以附表三之方式及金額,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羅建霆亦陸續在108年、109年間,將轉入其帳戶之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款項,依當時匯率以不詳方式將之換取等值人民幣,再以不詳方式提供予「吳勇」、「吳福平」,以此方式掩飾金錢之流向。至張雅婷及張日立則負責承租桃園市○○區○○街○○巷00號2樓作為倉庫,收受「吳勇」、「吳福平」等人及「雷同兵」所寄運之仿冒商標商品,並依「雷同兵」指示寄送於不特定之消費者。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喬裝買家下標購買仿冒CK短夾3件、仿冒G-SHOCK手錶1支,並於109年1月14日持本院搜索票至上址倉庫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之仿冒商標商品,並依此循線始悉上情。
三、案經林子勛、詹士徹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徐詳恩、羅建霆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做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徐詳恩固坦承有介紹周聖凱等人認識「吳勇」,然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我不知道蝦皮賣場在賣什麼,我沒有參與經營云云;被告羅建霆固坦承有販賣盜版商品而違反商標法,及依指示處理金流等事實,然矢口否認除違反商標法外其餘犯行,辯稱:我只承認違反商標法,我沒有施用詐術詐騙別人云云。經查:
㈠本案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取財等事實,分有如附表五各編號證據資料欄卷證可資佐證,此為被告徐詳恩、羅建霆所不爭,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徐詳恩固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⑴證人周聖凱於警詢時證稱:2至3年前我的高中同學徐詳恩跟我說,他在中國有做蝦皮網拍,但是他想要擴展賣場,詢問我是否願意提供我個人資料以供他申請蝦皮拍賣帳號,並承諾要給我每個月7,000元的報酬,我有提供個人資料給徐詳恩作為申請蝦皮拍賣帳號使用,所以蝦皮的帳號是徐詳恩在經營。蕭任忻有將670萬2,500元存入我的銀行戶頭,徐詳恩就跟我說那是蝦皮拍賣的貨款,請我幫忙領出來給他指定的人。徐詳恩也有找我幫忙找人提供資料開賣場,所以我有跟郭倬廷、謝佳妡說,他們也想賺錢,所以提供身分證跟存摺給我,我轉交給徐詳恩,之後徐詳恩轉帳給我3人的報酬,我再負責轉帳給郭倬廷、謝佳妡。之後過了半年左右,徐詳恩有介紹他中國的朋友「吳勇」給我認識,我跟「吳勇」有在中國見過面,徐詳恩就是牽線人,所以最早的確是徐詳恩連繫我,所有蝦皮賣場的事物都是跟徐詳恩聯繫,我、郭倬廷、謝佳妡的資料都是提供給徐詳恩,由他處理,之後才是由「吳勇」跟我聯繫,徐詳恩跟「吳勇」都有指示我去領錢等語(見偵20312卷一第315至337、339至350頁),於偵訊時證稱:107年左右,徐詳恩跟我說蝦皮1個人只能開1個賣場,他想要開多一點賣場,詢問是否能以我的名義開賣場給他經營,我同意了並且把資料給徐詳恩,由徐詳恩去處理,徐詳恩並且說每個月會給我7,000元的報酬,之後過了半年,徐詳恩說他需要多一點帳戶,我就找朋友郭倬廷、謝佳妡,他們每個月會分到5,000元,以前都是由徐詳恩在每月15日轉給我,後來是「吳勇」轉給我。徐詳恩說他在賣服飾皮件,貨源在廣州。徐詳恩有介紹蕭任忻給我認識,並說貨款都會先集中到蕭任忻的帳戶,他們再處理回去大陸那邊,徐詳恩還說需要有人幫他跑腿,因為他人在大陸,每周都會匯款1筆錢說是貨款,我領出現金後再請我轉交給他指定的人,他們會再處理,我猜應該是把錢匯款到大陸去,因為徐詳恩的人一直在大陸。我有去大陸廣州找徐詳恩過,我去看他的辦公室,徐詳恩說蕭任忻有時會去辦公室等語(見偵20312卷四第111至114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徐詳恩有邀請我去他大陸廣州的辦公室,我有看到「吳勇」跟「吳福平」,我去的目的是要去廣州天河區批發市場看未來一起合作拍賣的商品,看看未來有沒有可能批發衣服、皮件,我在大陸廣州的辦公室有見過徐詳恩。我提供資料給徐詳恩後,即使之後認識了「吳勇」,我有問題都還是會先問徐詳恩等語(見本院智訴卷二第38至44頁)。⑵證人林宗銳於警詢時證稱:徐詳恩跟我借帳戶,我知道徐詳恩是中間人,徐詳恩1個月給我7,000元報酬等語(見偵20312卷二第25至45頁)。⑶證人即被告羅建霆於偵訊時證稱:蕭任忻在大陸有做生意,他在賣A貨就是在賣仿貨,他當時看我沒錢,就要我幫他做匯兌可以賺錢,我去幫他找匯兌的管道來幫他匯臺幣,這邊的地下匯兌業者收到我們的錢就會通知大陸那邊把等價人民幣匯款給蕭任忻在大陸的廠商。蕭任忻是經由IG、蝦皮賣場賣A貨給臺灣人,蕭任忻有跟我說「吳福平」是他的大陸廠商,我是在大概106、107年,去大陸與「吳福平」見面,那時候我就知道他在賣盜版商品等語(見偵20312卷四第67至70頁)。是綜合證人林宗銳、周聖凱及證人即被告羅建霆前開證述內容,可知本案販賣盜版商品之經營模式,乃係由被告徐詳恩與蕭任忻先向大陸廣州地區的「吳福平」、「吳勇」輸入本案如附表一、附表四、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盜版商品,再由被告徐詳恩於臺灣蒐集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個人資料及銀行帳戶,以申請多個、如附表二所示之蝦皮、露天賣場,再以此等賣場上架販售盜版商品,嗣消費者誤以為其所販售者為正品而交易付款後,再由周聖凱等人領出,並由被告羅建霆換匯,再將貨款回予「吳勇」、「吳福平」2人甚明。
⒉被告徐詳恩雖辯稱其並不知販售者為何、沒有參與經營云云,然證人林宗銳、周聖凱均證稱係被告徐詳恩向其等蒐集個人資料及銀行帳戶,以用來開設蝦皮賣場,周聖凱甚且為被告徐詳恩向郭倬廷、謝佳妡蒐集帳戶及個人資料,而周聖凱、郭倬廷、謝佳妡、林宗銳等人亦係向被告徐詳恩領取報酬,是被告徐詳恩既係負責蒐集開設賣場資料之人,且需按月給付周聖凱、郭倬廷、謝佳妡、林宗銳等人之報酬,足認被告徐詳恩確係負責處理蝦皮賣場事務之人,是以被告徐詳恩理應負責或係指揮他人處理本案如附表五各編號詐騙方式欄所示之「專櫃正品」、「全新正品」、「正品代購」、「正版」、「禮盒包裝+購證」等文字商品之陳述,且另需要負責各個賣場帳號及周聖凱、郭倬廷、謝佳妡、林宗銳等人銀行帳戶之綁定等事項,故徐詳恩雖辯稱其沒有參與經營云云,應屬犯後推諉之詞,不足採信。再者,被告徐詳恩雖辯稱其並不知販售者為何云云,然證人周聖凱已證稱其係經由被告徐詳恩所邀請前往大陸廣州等批發市場參觀被告徐詳恩、蕭任忻之辦公室,周聖凱於該地有看到「吳福平」,而證人即被告羅建霆亦證稱「吳福平」為蕭任忻所販賣盜版商品之大陸廠商,是被告徐詳恩、蕭任忻2人向「吳福平」、「吳勇」所輸入之商品為盜版商品,此當然亦為被告徐詳恩所知悉,至為卓然。是被告徐詳恩空言否認上情,顯屬臨訟矯飾卸責之詞,自無可採。
㈢另被告羅建霆固辯稱:我只承認違反商標法,我沒有施用詐術云云。然觀諸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11詐騙方式欄所示、蝦皮賣場及露天賣場上之品名敘述,均係標榜為知名品牌,並且以「附小票禮金包裝(附表五編號1、8)」、「專櫃正品(附表五編號2、8、10)」、「全新正品(附表五編號3、6、7、10、11)」、「正品代購(附表五編號4)」、「正版(附表五編號5、9)」、「禮盒包裝+購證(附表五編號9)」等文字表示該商品並非盜版商品,再參以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吳建宏於警詢時稱:我記得賣家在賣場上有註記是跟香港的代理商直接購買,然後是新開店限量販售而有比較優惠的價格等語(見偵20312卷七第191、192頁),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林子勛於警詢時稱:我會跟賣家買東西是因為他說他是專櫃正品,如果我知道這不是真品我就不會購買等語(見偵20312卷七第196、197頁),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被害人王德慈於警詢時稱:如果我知道這不是真品我應該不會購買等語(見偵20312卷七第204頁),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被害人詹士徹於警詢時稱:賣家在網路標榜他是正品,價格也優惠,我才購買,如果我知道這不是真品我不會購買等語(見偵20312卷七第215、216頁),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被害人林文賢於警詢時稱:賣家商品上就標示是正品了,如果我知道這不是真品我不會購買等語(見偵20312卷七第223頁),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被害人陳佳良於警詢時稱:如果我知道這不是真品我不會購買等語(見偵20312卷七第228頁),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之被害人吳雅嵐於警詢時稱:如果我知道這不是真品我不會購買等語(見偵20312卷七第233頁),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被害人黃羽彤於警詢時稱:賣家說有現貨可以快速出貨,而且標榜正品,價格跟我印象中的也差不多,我才向他購買,如果我知道這不是真品我就不會購買等語(見偵20312卷七第238頁),附表五編號9所示之被害人鄭友杰於警詢時稱:賣家的評價很多,我感覺比較有信譽,我才向他購買,如果我知道這不是真品我就不會購買等語(見偵20312卷七第248頁),附表五編號10所示之被害人魏珮雯於警詢時稱:我有向賣家問是否為正品,他說是正品,而且會附收據跟購證,我問他怎麼這麼便宜,他說因為在特價,如果我知道這不是真品我就不會購買等語(見偵20312卷七第258頁),附表五編號11所示之被害人呂柏年於警詢時稱:我在網路露天賣場疑似購買到仿冒商標的假錶,於是前來報案,我希望對方賠償我等語(見偵20312卷七第181至184頁),可知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確係因被告徐詳恩、羅建霆在賣場刊載正版商品,或於商品資訊標示有提供購買證明、發票、禮盒包裝等販賣訊息,因而陷於錯誤,相信其等所購得之商品係真品,事後始知悉買到仿冒品,倘其等於購買前即知悉欲購買之商品並非真品,即不會加以購買,被告羅建霆所犯,即係以誆稱賣場所販賣之物為正品此等以假作真之方式,伺機招徠不特定人進行交易,致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價金,被告羅建霆前開所為,確實屬於詐欺取財犯行無訛,被告羅建霆前開所辯,應屬犯後卸詞,不足為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徐詳恩、羅建霆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徐詳恩、羅建霆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113年7月31日修正並變更條次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之有期徒刑上限(7年)較新法(5年)為重。是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徐詳恩、羅建霆。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被告徐詳恩、羅建霆均應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處斷。
㈡核被告徐詳恩、羅建霆就附表五編號1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㈢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又被告2人自107年間起至109年1月14日為警方查獲止,多次販賣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2人與蕭任忻、「吳福平」、「吳勇」、「雷同兵」、「蕭彬彬」、「譚新輝」、「肖細花」等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2人就附表五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參與犯罪組織罪、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就附表編號1至10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㈦被告2人就附表編號1至11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㈧爰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竟利用網際網路之媒介,在網路賣場上刊登不實訊息,以遂渠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詐欺之犯行,且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需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方能使該商標具有表彰一定品質之辨識性,渠等以網路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而對消費者詐欺,損害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及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11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徐詳恩否認全部犯行,被告羅建霆僅坦承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而否認其餘犯行,被告徐詳恩未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害,而被告羅建霆業與附表五編號2、10所示之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害,暨考量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手段、參與犯罪程度、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徐詳恩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離婚、需扶養父母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羅建霆自陳大學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從事建案工程之工作、無需扶養之親屬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即附表五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羅建霆於警詢時供稱:我第1次換取70幾萬元,抽取佣金約7,000多元等語(見偵20312卷一第368頁),可知被告羅建霆之報酬為交易(換匯)總金額之百分之1,另被告羅建霆又於偵訊時供稱:我總共換取了約140幾萬元等語(見偵20312卷四第69頁),可認本案被告2人回款至大陸地區「吳勇」之金額為140萬元,而被告羅建霆、徐詳恩於本案之報酬應為14,000元,此核屬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被告徐詳恩、羅建霆就附表五編號11所涉洗錢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徐詳恩於106年2月間,經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男子「吳福平」結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男子「吳勇」後,「吳勇」於107年初起,要求被告徐詳恩在臺灣地區為其蒐集金融帳號,以申請設立網路拍賣網站帳號及處理於網路拍賣網站交易商品之款項,另由被告羅建霆將網路拍賣販售所得之現金款項轉匯至大陸地區交予「吳勇」,被告徐詳恩、羅建霆即與「吳福平」、「吳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雷同兵」、「蕭彬彬」、「譚新輝」、「肖細花」、「须臾」、YETTI ERNAWATI(即張雅婷)、張日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吳勇」、「吳福平」等人將蕭任忻、被告徐詳恩所蒐集、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金融帳戶連結露天拍賣網站,並以露天拍賣帳號「endless_sell」架設網路賣場,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佯稱「CASIO/卡西歐 G-SHOCK GA400系列 17色超限量發售 全新正品 不正可退」等販賣正品之語,致被害人呂柏年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該仿冒商標商品。又蕭任忻、被告徐詳恩、羅建霆及「吳勇」等人為將上開佯稱正品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所得朋分,即利用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帳戶,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及金額,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被告羅建霆亦陸續在108年、109年間,將轉入其帳戶之約140萬元款項,依當時匯率以不詳方式將之換取等值人民幣,再以不詳方式提供予「吳勇」、「吳福平」,以此方式掩飾金錢之流向。因認被告徐詳恩、羅建霆係犯洗錢罪嫌。
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參照)。另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可知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經查,本案被告徐詳恩、羅建霆對附表五編號11所示之被害人呂柏年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因而取得1,299元得逞,屬刑法規範之詐欺取財犯行,尚無證據可證被告徐詳恩、羅建霆行為有何為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情事,是被告2人所為,自不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項所定之洗錢行為,尚難以同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相繩,檢察官認被告2人所為另涉犯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嫌,容有誤會。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罪嫌與上開被告2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即被告蕭任忻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任忻與被告徐詳恩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文字及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種類,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之商品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消費大眾所熟知,非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入他人所為之含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之商品,於106年2月間,經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男子「吳福平」結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男子「吳勇」後,「吳勇」於107年初起,要求被告蕭任忻、徐詳恩在臺灣地區為其蒐集金融帳號,以申請設立網路拍賣網站帳號及處理於網路拍賣網站交易商品之款項,被告蕭任忻另委由被告羅建霆將網路拍賣販售所得之現金款項轉匯至大陸地區交予「吳勇」,被告蕭任忻、徐詳恩即與「吳福平」、「吳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雷同兵」、「蕭彬彬」、「譚新輝」、「肖細花」、「须臾」、YETTI ERNAWATI(即張雅婷)、張日立(後2人所涉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智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基於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蕭任忻提供如附表二編號1至4自己帳戶、附表二編號8陳竣暐之帳戶、附表二編號10被告羅建霆之帳戶,附表二編號13、14陳柏硯之帳戶及編號15謝慈珍之帳戶予「吳勇」使用,被告徐詳恩提供如附表編號二5、6自己帳戶,附表二編號9周聖凱帳戶、附表二編號16林宗銳帳戶、附表二編號17謝佳妡帳戶、附表二編號18郭倬廷帳戶,「吳勇」則另取得附表二其餘申辦人(除被告蕭任忻、徐詳恩、羅建霆外,其餘人所涉所涉罪嫌,均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申辦之金融帳戶使用,「吳勇」、「吳福平」等人遂以網際網路連結蝦皮拍賣網站,以被告蕭任忻、徐詳恩所取得如附表二之金融帳號綁定蝦皮拍賣網站帳號「adadd」、「adasc」、「aswewm」、「bao66u8」、「bbox56」、「bbqo26」、「coach08」、「duxing1988」、「duyoto」、「fifi1688」、「fjjhf」、「jkljl」、「koas87」、「mlrx1160」、「omzy15192」、「qwewrr」、「retyy」、「tbv066」、「tory08」、「tw5224_81028」、「wedra」、「wffij」、「wuijioj88」、「wx6568」、「xiao0000000」、「xiao198812」、「xiaoqizai」、「yanfanfan」、「yzuy3787」架設網路賣場,另連結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endless_sell」架設網路賣場,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佯稱「專櫃正品」、「正品代購」等販賣正品之語,致被害人呂柏年、吳建宏、林子勛、王德慈、詹士徹、林文賢、陳佳良、吳雅嵐、黃羽彤、鄭友杰、魏佩雯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該仿冒商標商品。又被告蕭任忻、徐詳恩、羅建霆及「吳勇」等人為將上開佯稱正品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所得朋分,即利用附表二之帳戶,以附表三之方式及金額,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被告羅建霆亦陸續在108年、109年間,將轉入其帳戶之140萬元款項,依當時匯率以不詳方式將之換取等值人民幣,再以不詳方式提供予「吳勇」、「吳福平」,以此方式掩飾金錢之流向。至張雅婷及張日立則負責承租桃園市○○區○○街○○巷00號2樓作為倉庫,收受「吳勇」、「吳福平」等人及「雷同兵」所寄運之仿冒商標商品,並依「雷同兵」指示寄送於不特定之消費者。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喬裝買家下標購買仿冒CK短夾3件、仿冒G-SHOCK手錶1支,並於109年1月14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至上址倉庫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之仿冒商標商品,並依此循線始悉上情。因認被告蕭任忻係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詐欺取財等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蕭任忻已於113年5月8日死亡乙情,有被告蕭任忻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佩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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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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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任忻新光帳戶) | |
| | 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任忻玉山帳戶) | fifi1688 fjjhf mlrx1160 omzy15192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任忻台新帳戶)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任忻中信帳戶) | |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詳恩花旗帳戶)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詳恩郵政帳戶) |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馬孟秀郵政帳戶) | |
| |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竣暐中信帳戶)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周聖凱渣打帳戶) | |
| |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羅建霆中信帳戶) | |
| | 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可婕土銀帳戶) |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可婕郵政帳戶) | |
| |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柏硯中信帳戶) | |
| | 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柏硯華南帳戶) | |
| |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慈珍台新帳戶) | aswewm duxing1988 koas87 omzy15192 qwewrr yzuy3787 |
| |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宗銳彰銀帳戶) | |
| |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佳妡台新帳戶) | |
| |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郭倬廷土銀帳戶)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凱茹合庫帳戶) | |
| |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家妤一銀帳戶) | |
| |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慧真華南帳戶) | |
| |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又升台新帳戶) | |
| |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志凱京城帳戶) | |
| |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育璇華南帳戶) | |
| |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日立玉山帳戶) | |
附表三: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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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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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adadd」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佯稱「父親節送禮首選 Calvin Klein Ck男士皮帶 自動扣真皮商務腰帶 真皮皮帶 時尚休閒褲腰帶 附小票禮金包裝」等販賣正品等語,致吳建宏陷於錯誤,於108年8月13日某時許,在上開網站,以1,005元之價格,下單購買上開商品1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利用右列之帳戶,以附表三之方式及金額,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 108年8月22日17時43分許,蝦皮貨款12萬5,000元匯入郭倬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8月22日19時9分許、108年8月23日10時16分許、108年8月24日8時32分許、108年8月25日13時52分許、108年8月26日13時30分許、108年8月27日12時35分許,分別以3萬元(共5次)、1萬5,000元匯入蕭任忻所有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8月22日21時53分許、108年8月28日13時43分許,分別以65萬元、58萬元匯入蕭任忻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被告蕭任忻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105至132頁、偵卷三第107至111頁、偵卷五第279至281頁、偵卷七第177至178頁) ②被告徐詳恩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219至244頁、偵卷五第165至165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65至68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③被告羅建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351至369頁、偵卷四第67至70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71至73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④證人陳竣暐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87至313至頁、偵卷三第191至193頁、偵卷五第251至253頁) ⑤證人陳柏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三第219至221、225至227頁) ⑥證人周聖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43至350頁、偵卷四第73至114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5至45頁) ⑦證人郭倬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五第165至168頁) ⑧證人林宗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5至45頁) ⑨證人謝佳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47至65頁) ⑩告訴人吳建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七第189至194頁) ⑪「CALVIN KLEIN」商標註冊資料(見他卷第83至93頁、偵卷七第17至24頁) ⑫理律法律事務所108年4月15日第0000-00000號函文、鑑定報告(見他卷第69頁、偵卷七第9至11、25至35、165至166頁) ⑬蝦皮拍賣帳號申請人基本資料列表(見偵卷二第323至325頁、偵卷四第41至46頁) ⑭蝦皮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見他卷第35至37頁、偵卷四第51至56、159至182頁) ⑮蝦皮拍賣帳號與客戶之對話紀錄、網頁保證正品截圖(見偵卷七第185至187、211至213、219至220、241至245、253至255、261至263頁) ⑯蝦皮拍賣帳號提領紀錄(見偵卷二第327至357頁) ⑰金融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卷二第425至471頁、偵卷六第3至323頁) ⑱被告蕭任忻與「勇往直前」、「福平-廣州」之對話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137至205頁) ⑲被告徐詳恩與「勇往直前」、「Allen」之對話記錄截圖、手機備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245至247頁) ⑳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二第275至281、第303至311頁) ㉑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六第425至443頁、本院審智訴卷第7至9頁) ㉒被告羅建霆提領畫面截圖(見偵卷三第283至294頁) | 徐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羅建霆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xiao198812」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佯稱「【買一送一】 現貨 3天到達 Calvin Klein皮夾 短夾男生皮包 ck專櫃正品錢包 零錢袋款真皮皮夾 禮盒包裝」等販賣正品等語,致林子勛陷於錯誤,於108年8月27日某時許,在上開網站,以1,034元之價格,下單購買上開商品1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利用右列之帳戶,以附表三之方式及金額,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 108年9月3日17時22分許,蝦皮貨款4萬5,000元匯入張育璇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9月4日8時18分許,以5萬元匯入蕭任忻所有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9月4日20時41分許,以59萬元匯入蕭任忻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被告蕭任忻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105至132頁、偵卷三第107至111頁、偵卷五第279至281頁、偵卷七第177至178頁) ②被告徐詳恩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219至244頁、偵卷五第165至165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65至68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③被告羅建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351至369頁、偵卷四第67至70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71至73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④證人陳竣暐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87至313至頁、偵卷三第191至193頁、偵卷五第251至253頁) ⑤證人陳柏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三第219至221、225至227頁) ⑥證人周聖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43至350頁、偵卷四第73至114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5至45頁) ⑦證人郭倬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五第165至168頁) ⑧證人林宗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5至45頁) ⑨證人謝佳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47至65頁) ⑩告訴人林子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七第195至199頁) ⑪「CALVIN KLEIN」商標註冊資料(見他卷第83至93頁、偵卷七第17至24頁) ⑫理律法律事務所108年4月15日第0000-00000號函文、鑑定報告(見他卷第69頁、偵卷七第9至11、25至35、165至166頁) ⑬蝦皮拍賣帳號申請人基本資料列表(見偵卷二第323至325頁、偵卷四第41至46頁) ⑭蝦皮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見他卷第35至37頁、偵卷四第51至56、159至182頁) ⑮蝦皮拍賣帳號與客戶之對話紀錄、網頁保證正品截圖、購買紀錄(見偵卷七第185至187、200至201、211至213、219至220、241至245、253至255、261至263頁) ⑯蝦皮拍賣帳號提領紀錄(見偵卷二第327至357頁) ⑰金融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卷二第425至471頁、偵卷六第3至323頁) ⑱被告蕭任忻與「勇往直前」、「福平-廣州」之對話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137至205頁) ⑲被告徐詳恩與「勇往直前」、「Allen」之對話記錄截圖、手機備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245至247頁) ⑳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二第275至281、第303至311頁) ㉑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六第425至443頁、本院審智訴卷第7至9頁) ㉒被告羅建霆提領畫面截圖(見偵卷三第283至294頁) | 徐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羅建霆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adadd」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佯稱「【限時特價】全新正品Calvin Klein自動扣皮帶合金自動扣頭 真皮CK皮帶 牛皮腰帶 牛皮皮帶 商務皮帶 西裝皮帶」等販賣正品等語,致王德慈陷於錯誤,於108年10月18日某時許,在上開網站,以1,078元之價格,下單購買上開商品2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利用右列之帳戶,以附表三之方式及金額,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 108年10月22日17時34分許,蝦皮貨款6萬元匯入郭倬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10月22日14時11分許、108年10月23日15時24分許、108年10月24日10時57分許,分別以3萬元(共2次)、2萬5,000元匯入蕭任忻所有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10月22日15時25分許、108年10月24日11時25分許,分別以36萬5,000元、55萬5,000元匯入蕭任忻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被告蕭任忻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105至132頁、偵卷三第107至111頁、偵卷五第279至281頁、偵卷七第177至178頁) ②被告徐詳恩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219至244頁、偵卷五第165至165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65至68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③被告羅建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351至369頁、偵卷四第67至70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71至73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④證人陳竣暐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87至313至頁、偵卷三第191至193頁、偵卷五第251至253頁) ⑤證人陳柏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三第219至221、225至227頁) ⑥證人周聖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43至350頁、偵卷四第73至114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5至45頁) ⑦證人郭倬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五第165至168頁) ⑧證人林宗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5至45頁) ⑨證人謝佳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47至65頁) ⑩告訴人王德慈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七第202至208頁) ⑪「CALVIN KLEIN」商標註冊資料(見他卷第83至93頁、偵卷七第17至24頁) ⑫理律法律事務所108年4月15日第0000-00000號函文、鑑定報告(見他卷第69頁、偵卷七第9至11、25至35、165至166頁) ⑬蝦皮拍賣帳號申請人基本資料列表(見偵卷二第323至325頁、偵卷四第41至46頁) ⑭蝦皮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見他卷第35至37頁、偵卷四第51至56、159至182頁) ⑮蝦皮拍賣帳號與客戶之對話紀錄、網頁保證正品截圖、購買紀錄(見偵卷七第185至187、209至213、219至220、241至245、253至255、261至263頁) ⑯蝦皮拍賣帳號提領紀錄(見偵卷二第327至357頁) ⑰金融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卷二第425至471頁、偵卷六第3至323頁) ⑱被告蕭任忻與「勇往直前」、「福平-廣州」之對話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137至205頁) ⑲被告徐詳恩與「勇往直前」、「Allen」之對話記錄截圖、手機備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245至247頁) ⑳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二第275至281、第303至311頁) ㉑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六第425至443頁、本院審智訴卷第7至9頁) ㉒被告羅建霆提領畫面截圖(見偵卷三第283至294頁) | 徐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羅建霆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wuijioj88」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四編號28至32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佯稱「『時光磯』正品代購 卡西歐CASIO G-SHOCK GA-110系列 卡西歐 電子錶 運勒潛水錶 熱銷36款」等販賣正品等語,致詹士徹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8日某時許,在上開網站,以2,720元之價格,下單購買上開商品4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利用右列之帳戶,以附表三之方式及金額,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 108年12月11日17時29分許,蝦皮貨款3萬5,000元匯入楊可婕(原名楊育欣)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12月11日15時40分許,以4萬5,000元匯入楊可婕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12月11日15時46分許,以2萬元匯入張日立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被告蕭任忻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105至132頁、偵卷三第107至111頁、偵卷五第279至281頁、偵卷七第177至178頁) ②被告徐詳恩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219至244頁、偵卷五第165至165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65至68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③被告羅建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351至369頁、偵卷四第67至70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71至73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④證人陳竣暐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87至313至頁、偵卷三第191至193頁、偵卷五第251至253頁) ⑤證人陳柏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三第219至221、225至227頁) ⑥證人周聖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43至350頁、偵卷四第73至114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5至45頁) ⑦證人郭倬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五第165至168頁) ⑧證人林宗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5至45頁) ⑨證人謝佳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47至65頁) ⑩告訴人詹士徹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證述(見偵卷七第214至218、303至304頁) ⑪「CASIO」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七第7至8頁) ⑫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8年4月26日(108)林法字第43號、108年8月12日(108)林法字第0060、1120號109年5月26日(109)林法字第0089號函檢附鑑定書、鑑定報告(見他卷第71至81頁、偵卷七第7至8、12、71至86頁) ⑬蝦皮拍賣帳號申請人基本資料列表(見偵卷二第323至325頁、偵卷四第41至46頁) ⑭蝦皮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見他卷第35至37頁、偵卷四第51至56、159至182頁) ⑮蝦皮拍賣帳號與客戶之對話紀錄、網頁保證正品截圖、購買紀錄(見偵卷七第185至187、209至213、219至220、241至245、253至255、261至263頁) ⑯蝦皮拍賣帳號提領紀錄(見偵卷二第327至357頁) ⑰金融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卷二第425至471頁、偵卷六第3至323頁) ⑱被告蕭任忻與「勇往直前」、「福平-廣州」之對話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137至205頁) ⑲被告徐詳恩與「勇往直前」、「Allen」之對話記錄截圖、手機備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245至247頁) ⑳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二第275至281、第303至311頁) ㉑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六第425至443頁、本院審智訴卷第7至9頁) ㉒被告羅建霆提領畫面截圖(見偵卷三第283至294頁) | 徐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羅建霆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duyoto」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佯稱「【正版特價買一送一】Calvin Klein 男生皮帶 可旋轉雙扣頭 真皮皮帶 大CK商務休閒褲腰帶 附小票禮金裝」等販賣正品等語,致林文賢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15日某時許,在上開網站,以1,049元之價格,下單購買上開商品1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利用右列之帳戶,以附表三之方式及金額,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 108年12月24日17時26分許,以7萬元匯入林宗銳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12月24日14時13分許,以10萬元匯入蕭任忻所有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12月24日14時33分許,以50萬元匯入蕭任忻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被告蕭任忻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105至132頁、偵卷三第107至111頁、偵卷五第279至281頁、偵卷七第177至178頁) ②被告徐詳恩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219至244頁、偵卷五第165至165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65至68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③被告羅建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351至369頁、偵卷四第67至70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71至73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④證人陳竣暐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87至313至頁、偵卷三第191至193頁、偵卷五第251至253頁) ⑤證人陳柏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三第219至221、225至227頁) ⑥證人周聖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43至350頁、偵卷四第73至114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5至45頁) ⑦證人郭倬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五第165至168頁) ⑧證人林宗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5至45頁) ⑨證人謝佳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47至65頁) ⑩告訴人林文賢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七第221至225頁) ⑪「CALVIN KLEIN」商標註冊資料(見他卷第83至93頁、偵卷七第17至24頁) ⑫理律法律事務所108年4月15日第0000-00000號函文、鑑定報告(見他卷第69頁、偵卷七第9至11、25至35、165至166頁) ⑬蝦皮拍賣帳號申請人基本資料列表(見偵卷二第323至325頁、偵卷四第41至46頁) ⑭蝦皮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見他卷第35至37頁、偵卷四第51至56、159至182頁) ⑮蝦皮拍賣帳號與客戶之對話紀錄、網頁保證正品截圖(見偵卷七第185至187、211至213、219至220、241至245、253至255、261至263頁) ⑯蝦皮拍賣帳號提領紀錄(見偵卷二第327至357頁) ⑰金融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卷二第425至471頁、偵卷六第3至323頁) ⑱被告蕭任忻與「勇往直前」、「福平-廣州」之對話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137至205頁) ⑲被告徐詳恩與「勇往直前」、「Allen」之對話記錄截圖、手機備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245至247頁) ⑳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二第275至281、第303至311頁) ㉑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六第425至443頁、本院審智訴卷第7至9頁) ㉒被告羅建霆提領畫面截圖(見偵卷三第283至294頁) | 徐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羅建霆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wuijioj88」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四編號28至32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佯稱「『時光機』全新正品CASIO G SHOCK 送禮佳品 防水錶 卡西歐運動手錶 男錶女錶 復仇者聯盟 多款可選」等販賣正品等語,致陳佳良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上開網站,以2,040元之價格,下單購買上開商品3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利用右列之帳戶,以附表三之方式及金額,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 109年1月2日8時35分許,蝦皮貨款3萬5,000元匯入楊可婕(原名楊育欣)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9年1月2日12時53分許,以4萬3,000元匯入楊可婕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9年1月2日13時許,以2,600元匯入張日立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被告蕭任忻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105至132頁、偵卷三第107至111頁、偵卷五第279至281頁、偵卷七第177至178頁) ②被告徐詳恩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219至244頁、偵卷五第165至165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65至68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③被告羅建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351至369頁、偵卷四第67至70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71至73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④證人陳竣暐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87至313至頁、偵卷三第191至193頁、偵卷五第251至253頁) ⑤證人陳柏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三第219至221、225至227頁) ⑥證人周聖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43至350頁、偵卷四第73至114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5至45頁) ⑦證人郭倬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五第165至168頁) ⑧證人林宗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5至45頁) ⑨證人謝佳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47至65頁) ⑩告訴人陳佳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七第226至230頁) ⑪「CASIO」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七第7至8頁) ⑫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8年4月26日(108)林法字第43號、108年8月12日(108)林法字第0060、1120號109年5月26日(109)林法字第0089號函檢附鑑定書、鑑定報告(見他卷第71至81頁、偵卷七第7至8、12、71至86頁) ⑬蝦皮拍賣帳號申請人基本資料列表(見偵卷二第323至325頁、偵卷四第41至46頁) ⑭蝦皮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見他卷第35至37頁、偵卷四第51至56、159至182頁) ⑮蝦皮拍賣帳號與客戶之對話紀錄、網頁保證正品截圖、購買紀錄(見偵卷七第185至187、209至213、219至220、241至245、253至255、261至263頁) ⑯蝦皮拍賣帳號提領紀錄(見偵卷二第327至357頁) ⑰金融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卷二第425至471頁、偵卷六第3至323頁) ⑱被告蕭任忻與「勇往直前」、「福平-廣州」之對話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137至205頁) ⑲被告徐詳恩與「勇往直前」、「Allen」之對話記錄截圖、手機備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245至247頁) ⑳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二第275至281、第303至311頁) ㉑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六第425至443頁、本院審智訴卷第7至9頁) ㉒被告羅建霆提領畫面截圖(見偵卷三第283至294頁) | 徐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羅建霆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wuijioj88」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四編號28至32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佯稱「『時光機』全新正品代購卡西歐CASIO G-SHOCK GA-110系列 卡西歐黑金款 電子錶 運動手錶」等販賣正品等語,致吳雅嵐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4日某時許,在上開網站,以1,360元之價格,下單購買上開商品2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利用右列之帳戶,以附表三之方式及金額,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 108年12月11日17時29分許,蝦皮貨款3萬5,000元匯入楊可婕(原名楊育欣)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12月11日15時40分許,以4萬5,000元匯入楊可婕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12月11日15時46分許,以2萬元匯入張日立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被告蕭任忻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105至132頁、偵卷三第107至111頁、偵卷五第279至281頁、偵卷七第177至178頁) ②被告徐詳恩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219至244頁、偵卷五第165至165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65至68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③被告羅建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351至369頁、偵卷四第67至70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71至73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④證人陳竣暐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87至313至頁、偵卷三第191至193頁、偵卷五第251至253頁) ⑤證人陳柏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三第219至221、225至227頁) ⑥證人周聖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43至350頁、偵卷四第73至114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5至45頁) ⑦證人郭倬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五第165至168頁) ⑧證人林宗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5至45頁) ⑨證人謝佳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47至65頁) ⑩告訴人吳雅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七第231至235頁) ⑪「CASIO」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七第7至8頁) ⑫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8年4月26日(108)林法字第43號、108年8月12日(108)林法字第0060、1120號109年5月26日(109)林法字第0089號函檢附鑑定書、鑑定報告(見他卷第71至81頁、偵卷七第7至8、12、71至86頁) ⑬蝦皮拍賣帳號申請人基本資料列表(見偵卷二第323至325頁、偵卷四第41至46頁) ⑭蝦皮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見他卷第35至37頁、偵卷四第51至56、159至182頁) ⑮蝦皮拍賣帳號與客戶之對話紀錄、網頁保證正品截圖、購買紀錄(見偵卷七第185至187、209至213、219至220、241至245、253至255、261至263頁) ⑯蝦皮拍賣帳號提領紀錄(見偵卷二第327至357頁) ⑰金融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卷二第425至471頁、偵卷六第3至323頁) ⑱被告蕭任忻與「勇往直前」、「福平-廣州」之對話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137至205頁) ⑲被告徐詳恩與「勇往直前」、「Allen」之對話記錄截圖、手機備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245至247頁) ⑳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二第275至281、第303至311頁) ㉑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六第425至443頁、本院審智訴卷第7至9頁) ㉒被告羅建霆提領畫面截圖(見偵卷三第283至294頁) | 徐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羅建霆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duyoto」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四編號1至7、43至45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佯稱「新年禮物2-3天到達 Calvin Klein CK真皮錢包 男士皮包 皮夾 短夾 專櫃正品 零錢袋款錢夾 贈送鑰匙圈」、「【年終免運買一送一】Calvin Klein 男生皮帶 可旋轉雙扣頭 真皮皮帶 大CK商務休閒褲腰帶 附小票禮盒裝」、「現貨2-3天到逹 Levi's皮夾 短夾 男生錢包 皮包 零錢袋款 高品質真皮錢夾 李維斯男包 禮金包裝 生日禮物」等販賣正品等語,致黃羽彤陷於錯誤,分於108年12月29日、109年1月12日某時許,在上開網站,以1,384元、1,025元、550元之價格,下單購買上開商品3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利用右列之帳戶,以附表三之方式及金額,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 109年1月3日3時19分許、109年1月13日17時20分許,分別以9萬6,000元、7萬5,000元匯入林宗銳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9年1月3日11時55分許、109年1月13日12時6分許,分別以13萬2,000元、10萬元匯入蕭任忻所有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9年1月3日12時9分許、109年1月14日10時30分許,分別以65萬元、52萬5,000元匯入蕭任忻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被告蕭任忻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105至132頁、偵卷三第107至111頁、偵卷五第279至281頁、偵卷七第177至178頁) ②被告徐詳恩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219至244頁、偵卷五第165至165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65至68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③被告羅建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351至369頁、偵卷四第67至70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71至73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④證人陳竣暐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87至313至頁、偵卷三第191至193頁、偵卷五第251至253頁) ⑤證人陳柏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三第219至221、225至227頁) ⑥證人周聖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43至350頁、偵卷四第73至114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5至45頁) ⑦證人郭倬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五第165至168頁) ⑧證人林宗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5至45頁) ⑨證人謝佳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47至65頁) ⑩告訴人黃羽彤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七第266至240頁) ⑪鑑定報告書、「LEVI'S」商標註冊資料、商品估價報告書(見偵卷七第104至111頁) ⑫「CALVIN KLEIN」商標註冊資料、理律法律事務所108年4月15日第0000-00000號函文、鑑定報告(見他卷第83至93頁、偵卷二第323至325頁、偵卷四第41至46頁、偵卷七第17至24頁) ⑬蝦皮拍賣帳號申請人基本資料列表(見) ⑭蝦皮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見他卷第35至37頁、偵卷四第51至56、159至182頁) ⑮蝦皮拍賣帳號與客戶之對話紀錄、網頁保證正品截圖、購買紀錄(見偵卷七第185至187、209至213、219至220、241至245、253至255、261至263頁) ⑯蝦皮拍賣帳號提領紀錄(見偵卷二第327至357頁) ⑰金融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卷二第425至471頁、偵卷六第3至323頁) ⑱被告蕭任忻與「勇往直前」、「福平-廣州」之對話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137至205頁) ⑲被告徐詳恩與「勇往直前」、「Allen」之對話記錄截圖、手機備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245至247頁) ⑳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二第275至281、第303至311頁) ㉑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六第425至443頁、本院審智訴卷第7至9頁) ㉒被告羅建霆提領畫面截圖(見偵卷三第283至294頁) | 徐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羅建霆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duyoto」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四編號43至45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佯稱「【現貨3天到達】正版Levi's皮帶 真皮皮帶 腰帶 男生皮帶 正版牛皮牛仔褲腰帶 可旋轉扣頭針扣皮带 禮盒包裝+購證」等販賣正品等語,致鄭友杰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17日某時許,在上開網站,以1,000元之價格,下單購買上開商品2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利用右列之帳戶,以附表三之方式及金額,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 108年9月24日17時39分許,以14萬元匯入林宗銳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9月24日10時37分許,以16萬元匯入蕭任忻所有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9月24日11時33分許,以62萬元匯入蕭任忻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被告蕭任忻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105至132頁、偵卷三第107至111頁、偵卷五第279至281頁、偵卷七第177至178頁) ②被告徐詳恩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219至244頁、偵卷五第165至165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65至68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③被告羅建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351至369頁、偵卷四第67至70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71至73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④證人陳竣暐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87至313至頁、偵卷三第191至193頁、偵卷五第251至253頁) ⑤證人陳柏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三第219至221、225至227頁) ⑥證人周聖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43至350頁、偵卷四第73至114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5至45頁) ⑦證人郭倬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五第165至168頁) ⑧證人林宗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5至45頁) ⑨證人謝佳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47至65頁) ⑩告訴人鄭友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七第246至250頁) ⑪「LEVI'S」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七第106至111頁) ⑫鑑定報告書、「LEVI'S」商標註冊資料、商品估價報告書(見偵卷七第104至111頁) ⑬蝦皮拍賣帳號申請人基本資料列表(見偵卷二第323至325頁、偵卷四第41至46頁) ⑭蝦皮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見他卷第35至37頁、偵卷四第51至56、159至182頁) ⑮蝦皮拍賣帳號與客戶之對話紀錄、網頁保證正品截圖、購買紀錄(見偵卷七第185至187、209至213、219至220、241至245、251至255、261至263頁) ⑯蝦皮拍賣帳號提領紀錄(見偵卷二第327至357頁) ⑰金融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卷二第425至471頁、偵卷六第3至323頁) ⑱被告蕭任忻與「勇往直前」、「福平-廣州」之對話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137至205頁) ⑲被告徐詳恩與「勇往直前」、「Allen」之對話記錄截圖、手機備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245至247頁) ⑳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二第275至281、第303至311頁) ㉑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六第425至443頁、本院審智訴卷第7至9頁) ㉒被告羅建霆提領畫面截圖(見偵卷三第283至294頁) | 徐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羅建霆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xiao198812」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佯稱「【買一送一】現貨 3天到達 Calvin Klein皮夾 短夾 男生皮包 ck專櫃正品錢包 零錢袋款真皮錢夾 禮盒包裝」等販賣正品等語,致魏珮雯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15日某時許,在上開網站,以1,038元之價格,下單購買上開商品2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利用右列之帳戶,以附表三之方式及金額,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 108年9月24日17時23分許,蝦皮貨款7萬元匯入張育璇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9月24日8時18分許、108年9月24日8時18分許、108年9月24日8時18分許,分別以5萬元、5萬元、1萬元匯入蕭任忻所有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8年9月24日11時33分許、108年9月27日12時34分許,分別以62萬元、27萬8,000元匯入蕭任忻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被告蕭任忻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105至132頁、偵卷三第107至111頁、偵卷五第279至281頁、偵卷七第177至178頁) ②被告徐詳恩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219至244頁、偵卷五第165至165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65至68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③被告羅建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351至369頁、偵卷四第67至70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71至73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④證人陳竣暐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87至313至頁、偵卷三第191至193頁、偵卷五第251至253頁) ⑤證人陳柏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三第219至221、225至227頁) ⑥證人周聖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43至350頁、偵卷四第73至114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5至45頁) ⑦證人郭倬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五第165至168頁) ⑧證人林宗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5至45頁) ⑨證人謝佳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47至65頁) ⑩告訴人魏珮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七第256至260頁) ⑪「CALVIN KLEIN」商標註冊資料(見他卷第83至93頁、偵卷七第17至24頁) ⑫理律法律事務所108年4月15日第0000-00000號函文、鑑定報告(見他卷第69頁、偵卷七第9至11、25至35、165至166頁) ⑬蝦皮拍賣帳號申請人基本資料列表(見偵卷二第323至325頁、偵卷四第41至46頁) ⑭蝦皮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見他卷第35至37頁、偵卷四第51至56、159至182頁) ⑮蝦皮拍賣帳號與客戶之對話紀錄、網頁保證正品截圖、購買紀錄(見偵卷七第185至187、200至201、211至213、219至220、241至245、253至255、261至263頁) ⑯蝦皮拍賣帳號提領紀錄(見偵卷二第327至357頁) ⑰金融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卷二第425至471頁、偵卷六第3至323頁) ⑱被告蕭任忻與「勇往直前」、「福平-廣州」之對話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137至205頁) ⑲被告徐詳恩與「勇往直前」、「Allen」之對話記錄截圖、手機備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245至247頁) ⑳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二第275至281、第303至311頁) ㉑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六第425至443頁、本院審智訴卷第7至9頁) ㉒被告羅建霆提領畫面截圖(見偵卷三第283至294頁) | 徐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羅建霆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endless_sell」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四編號28至32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佯稱「CASIO/卡西歐 G-SHOCK GA400系列 17色超限量發售 全新正品 不正可退」等販賣正品等語,致呂柏年陷於錯誤,而於108年6月17日某時許,在上開網站,以1,299元之價格,以貨到付款方式,下單購買上開商品1個。
| 呂柏年於108年6月21日某時許,至便利商店取貨,並付款1,299元。 | | | ①被告蕭任忻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105至132頁、偵卷三第107至111頁、偵卷五第279至281頁、偵卷七第177至178頁) ②被告徐詳恩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219至244頁、偵卷五第165至165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65至68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③被告羅建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卷一第351至369頁、偵卷四第67至70頁、本院審智訴卷第89至94頁、本院智訴卷一第71至73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3至77頁) ④證人陳竣暐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87至313至頁、偵卷三第191至193頁、偵卷五第251至253頁) ⑤證人陳柏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三第219至221、225至227頁) ⑥證人周聖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43至350頁、偵卷四第73至114頁、本院智訴卷二第35至45頁) ⑦證人郭倬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五第165至168頁) ⑧證人林宗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5至45頁) ⑨證人謝佳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47至65頁) ⑩告訴人呂柏年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七第181至184頁) ⑪「CASIO」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七第7至8頁) ⑫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8年4月26日(108)林法字第43號、108年8月12日(108)林法字第0060、1120號109年5月26日(109)林法字第0089號函檢附鑑定書、鑑定報告(見他卷第71至81頁、偵卷七第7至8、12、71至86頁) ⑬露天拍賣網頁截圖(見偵卷四第159、182頁) ⑭告訴人呂柏年購買紀錄截圖、對話紀錄(見偵卷七第185至187頁) ⑮蝦皮拍賣帳號與露天拍賣帳號商品介紹比對圖(見他卷第65至67頁) ⑯露天拍賣網站回函(見他卷第139頁) ⑰被告蕭任忻與「勇往直前」、「福平-廣州」之對話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137至205頁) ⑱被告徐詳恩與「勇往直前」、「Allen」之對話記錄截圖、手機備忘錄截圖(見偵卷一第245至247頁) | 徐詳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羅建霆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