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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楊詩涵
被      告  邱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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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怡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業陳明若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情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雖經本院以111年度桃交簡字第60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惟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