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寶隆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417號判決,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案被告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已於113年10月8日依法行一造辯論終結,茲因查悉被告係因另案於同年月3日入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爰基於保障被告憲法訴訟權之考量,而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2月17日下午15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