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林秀雲
被 告 陳威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