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彭馨瑩
彭永璪
被 告 黃忠勇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