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劉珠麗
被 告 賴畇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