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智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智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29頁),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本件已無就受刑人所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