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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智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智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29頁),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本件已無就受刑人所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