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恆碩(原名吳育騰)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恆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恆碩原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83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假釋後經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1639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