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泓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泓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泓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月2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3年1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26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0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10月14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