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孟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孟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孟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於113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執行上開案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12月23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7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71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