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信秋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信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共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22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月30日奉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69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