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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聰海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聰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聰海因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13年1月30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5年9月,已於108年5月29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3年1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38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