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欽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欽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欽沅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12年3月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1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112年3月7日入監執行,業於113年1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28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