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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正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正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正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13年度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