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
113年度訴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聖濰
選任辯護人 陳長文律師
劉順寬律師
被 告 馮乾德
選任辯護人 熊健仲律師
周雅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513號),與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1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聖濰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上開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馮乾德犯如附表三編號2至11、16至25、30至35、37、3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11、16至25、30至35、37、3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翁聖濰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捌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馮乾德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陸仟零壹拾玖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翁聖濰、馮乾德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翁聖濰、馮乾德前分別係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公司)之桃竹苗區理賠部課長、業務副理,明知附表一編號2至11、16至25、36、40、41、43、44、90、92、94並未有需明台公司理賠之保險事故發生,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違背保險業經營行為、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馮乾德先於不詳時間偽刻附表一編號2至11、16至25、36、40、41、43、44、90、92、94「被保險人」欄位所示之人的印章,再由翁聖濰於附表一編號2至11、16至25、36、40、41、43、44、90、92、94所示付款時間前1週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居所內,透過電腦設備使用小畫家程式偽造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捏造傷病內容,作為發生保險事故之證明,翁聖濰再自馮乾德處取得偽刻之「被保險人」印章,並另行偽刻附表一編號2至11、16至25、36、40、41、43、44、90、92、94「賠付對象」欄所示之人的印章後,製作「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和解書」等文件,並在該等文件上蓋印偽刻之印章或偽造署押,表示附表一編號2至11、16至25、36、40、41、43、44、90、92、94所示之人檢附相關資料向明台公司申請理賠,致明台公司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2至11、16至25、36、40、41、43、44、90、92、94所示付款時間,支付理賠金至翁聖濰指定之金融帳戶內,翁聖濰再向附表一編號2至11、16至25、36、40、41、43、44、90、92、94所示之「賠付對象」謊稱係明台公司撥付獎金而取得贓款,總計詐得新臺幣(下同)1,158萬4,077元,再由翁聖濰將詐得款項朋分馮乾德四分之一,致明台公司、附表一編號2至11、16至25、36、40、41、43、44、90、92、94所示之被保險人、賠付對象均受有損害。
二、翁聖濰前係明台公司之桃竹苗區理賠部課長,明知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並未有需明台公司理賠之保險事故發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違背保險業經營行為、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所示付款時間前1週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居所內,透過電腦設備使用小畫家程式偽造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捏造傷病內容,作為發生保險事故之證明,再偽刻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被保險人」、「賠付對象」欄所示之人的印章後,製作「意外險賠款同意書」、「保險金申請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和解書」等文件,並在該等文件上蓋印偽刻之印章或偽造署押,表示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所示之人檢附相關資料向明台公司申請理賠,致明台公司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所示付款時間,支付理賠金至翁聖濰所指定之金融帳戶內,翁聖濰再向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所示之「賠付對象」謊稱係明台公司撥付獎金而取得贓款,總計詐得260萬0,047元,致明台公司、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所示之被保險人、賠付對象均受有損害。
三、翁聖濰與沈怡君、翁小觀分別係前配偶、胞姐弟關係,翁聖濰因以沈怡君、翁小觀之名義,以不實事故向明台公司詐領理賠金,經明台公司於110年5月12日以110年度勞專調字第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民事事件),請求追加沈怡君、翁小觀為被告,詎翁聖濰明知未經沈怡君、翁小觀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0年5月25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偽刻沈怡君、翁小觀之印章後,蓋印於本案民事事件之「民事委任狀」,用以表彰沈怡君、翁小觀均同意委任不知情之劉順寬律師擔任本案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並持以向本院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沈怡君、翁小觀及本院對於司法文書管理之正確性。而後,該案於111年1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翁聖濰明知未經沈怡君、翁小觀之同意或授權,竟另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向承辦本案民事事件之法官表示沈怡君、翁小觀分別同意與翁聖濰連帶給付明台公司141萬6,931元、134萬5,802元,致本院承辦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勞動調解筆錄,足以生損害於沈怡君、翁小觀及本院對於司法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1年9月間,沈怡君、翁小觀陸續收受法院扣押及執行財產之命令,始悉上情。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馮乾德固爭執證人翁聖濰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惟證人翁聖濰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經依法具結,衡酌筆錄作成時之情形,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馮乾德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證人翁聖濰偵訊筆錄製作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認其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其餘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翁聖濰、馮乾德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㈣、至於被告馮乾德及辯護人爭執證人翁聖濰、王祥程於調詢中、證人林聖智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明台公司專業查核缺失訪談報告、重大偶發事件通報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本判決並未引用上開證據作為認定被告馮乾德有罪之證據,自無庸論述其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翁聖濰部分:
1.事實欄一、二部份(即附表一編號1至29、36、40、41、43、44、90、91、92、94部分):
上揭事實欄一、二之事實,業據被告翁聖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一第382至384頁、卷四第281頁),核與證人陳秋華、林素鳳、黃千紋、陳容皓、賴中埕(原名賴育港)、詹志強、詹志偉、許國興、翁信隆、翁小觀、葉斯旭、張如邑、沈怡君、石子仁、姜筱珊、劉柏志於調詢時之證述、證人劉政儀及陳秋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10偵38229號卷第47至48頁、第65至66頁、第85頁、第102至105頁、第120至121頁、第140至142頁、第166至167頁、第189至190頁、第206至207頁、第220至222頁、第240至241頁、第258至260頁、第282至284頁、第300至301頁、第316至317頁、第332至334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三第386至391頁、第392至394頁),並有附表一編號1至29、36、40、41、43、44、90、91、92、94「證據」欄所示證據、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110年9月23日函文、聯新國際醫院110年9月30日函暨檢附比對結果在卷可稽(110偵38229號卷第383頁、第385至388頁),足認被告翁聖濰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2.事實欄三部份:
上揭事實欄三之事實,業據被告翁聖濰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13年度偵字第3513號卷第222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20號卷第93頁、第382頁),核與證人劉順寬、沈怡君、翁小觀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113年度偵字第3513號卷第202至203頁),並有民事委任狀、本院勞動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113年度偵字第3513號卷第123至124頁、第125至127頁),足認被告翁聖濰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㈡、被告馮乾德部分(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2至11、16至25、36、40、41、43、44、90、92、94部分):
訊據被告馮乾德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辯稱:我沒有偽造客戶印章,我抽屜內的印章是我幫客戶代刻,用來蓋印要保書,我有跟客戶說我要代刻,除了我報的出險件外,我沒有提供印章給翁聖濰過;我不知道翁聖濰有偽造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向明台公司詐保申請理賠,也沒有跟他平分牟利;翁聖濰的朋友匯錢給我,那是我賠款的墊付款,哪個客戶的墊付款我不知道云云;辯護人則為其辯以:被告馮乾德的自白書無從證明有與翁聖濰共同詐保,又被告馮乾德係為服務客戶,解決客戶發生保險事故後急於理賠於第三人,便先墊付賠款給客戶,撥付理賠款之後再償還給被告馮乾德,並非朋分贓款,且被告馮乾德持有657顆第三人印章,係用於出單、批改之用,並未提供給翁聖濰作為虛假賠案使用;又被告馮乾德縱有收受理賠通知,然不能以其未為舉發,逕認其有與翁聖濰共謀製造虛假賠案,且翁聖濰之證述顯不可採云云。經查:
1.被告馮乾德於79年9月7日任職於明台公司,擔任桃竹苗區營業部業務人員(職稱副理),負責業務推展、招攬保險、聯繫客戶;被告翁聖濰於101年3月5日任職於明台公司,擔任桃竹苗區理賠部理賠人員(職稱課長),負責處理桃竹苗區商業保險理賠作業等情,業據被告馮乾德供陳在卷(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一第413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被告馮乾德偽刻客戶印章,並提供客戶印章予翁聖濰向明台公司詐領理賠金:
⑴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0被保險人利揚水電工程行負責人吳俊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認識馮乾德,車子的保險都是請馮乾德來幫我們做服務;我沒有看過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55頁利揚水電工程行與陳秋華簽的和解書,我不認識陳秋華,也沒有洪振源這個人,我們利揚水電工程行的章也沒有那麼大;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57、59、61頁利揚水電工程行還有洪振源的章,我不知道是何人刻印的;我們公司沒有授權過明台公司的保險員刻印印章或是蓋章,我沒有看過提示的保險單據、契約等語(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三第240至243頁),顯見被告馮乾德持有之客戶印章並非客戶授權所刻印。
⑵證人即明台公司法務協理林聖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翁聖濰做的詐保案件大部分的經手人都是馮乾德的客戶,他從馮乾德的客戶去做假的案件等語(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351頁),另被告馮乾德於調詢時供稱:林素鳳、饒證山、國恭營造、輝龍園藝、宏將金屬、百匯營造、築歡小吃店、連勝停車場、大園有限、瑞智精密及五福租賃曾經是我的客戶等語(見110偵38229號卷第31頁);佐以證人翁聖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賠案明細表裡面只要是法人就是馮乾德的客戶等語(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387頁),足見翁聖濰係選擇被告馮乾德之法人客戶為虛假賠案之申請人。
⑶證人翁聖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分工來講就是馮乾德提供他本身的客戶,我們就可以辦理出險,其他的文件不是由他來提供;(問:你的意思是你會專找馮乾德的客戶去辦理出險,是因為你和馮乾德有說好了,是否如此?)沒錯;(問:你專找馮乾德的客戶辦理出險相較於你找別人的客戶辦理出險有什麼好處?)找別人的話,別人知道他的客戶沒有辦理出險;如果今天我入系統隨便找一個保單號碼,然後跟一個沒有講好的營業人員,他的系統會突然出現他的客戶辦理出險,會被起疑並且通知客戶;(問:馮乾德有無提供他的客戶的印章給你嗎?)在辦理案件的過程當中,有需要會打電話跟他拿,他會親自拿給我,或是我直接過去他抽屜拿;公司規定辦理出險、賠款同意書、和解書上要有被保險人的印章;我自己偽刻部分都是賠付對象的,就是我的親友部分等語(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392至394頁),依證人翁聖濰上開證述,可知被告馮乾德於翁聖濰需要時,確有提供被保險人之印章予翁聖濰蓋印於出險文件上,且明台公司於事發後在被告馮乾德之抽屜內,確有查得使用於虛假賠案所用之印章(詳如附表一「被告馮乾德持有之印章」欄所示),故被告馮乾德有提供客戶名單及偽造之客戶印章予翁聖濰,用以向明台公司詐領理賠金等情,堪以認定。
3.被告馮乾德有朋分翁聖濰詐領之理賠金:
⑴證人翁聖濰於偵查中證稱:(問:為何會跟馮乾德一起詐領保險金?)馮乾德之前有一個被保險人是法人,長期有投保,我忘記公司的名稱,只記得是經營機場的停車場,該被保險人已經跟第三人和解,沒有辦法再提供診斷證明,導致被保險人沒辦法再跟明台出險,所以請我協助出險,我偽造診斷證明書跟收據,讓資料齊全,然後往上級送;剛剛說的第一件的起因,主管王祥程已經有發現是偽造的,有叫我去詢問,我有跟主管陳述整個情形,主管考慮後有讓這件通過。後來我跟王祥程去打高爾夫球,王祥程認為在產險的部分有一些漏洞跟有利可圖,可以利用馮乾德的業務能力跟我的人脈,去做詐領的部分,王祥程是用暗示的方式跟我說的,該段時間馮乾德經濟上有些缺錢,所以我跟他提到有保戶可以配合的話,之後可以開始送件;(問:詐領的錢你跟馮乾德怎麼分?)理賠金一半交給王祥程,他怎麼處理我不知道,讓他去打通稽核、查核的人,另外一半我跟馮乾德對分。原本他說因為是他的保戶,所以要拿全部理賠金額的三分之一,這是前面大約10件以內的時候,後續是因為王祥程說案件越來越多,怕總公司發現,所以後期把理賠金一半交給王祥程,我跟馮乾德對分剩下的一半;(問:詐保的理賠金如何交給馮乾德跟王祥程?)都是用現金,給王祥程是在公司抽煙區或去新竹、桃園打高爾夫球的時候,或年節送禮的時候放在裡面,馮乾德的部分是跟他約在公司後面的停車場、公司旁的抽煙區或在公司附近等語(見110他948號卷二第320至322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馮乾德可以拿四分之一(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397頁),依證人翁聖濰上開證述可知其有與馮乾德共謀向明台公司詐領理賠金,並朋分贓款。
⑵再者,證人翁聖濰證稱其與被告馮乾德朋分詐得之理賠金,多係以現金給付,僅於被告馮乾德有急用時始用匯款等語(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404頁),另查附表一編號4所示「賠付對象」陳容皓,於109年1月21日受領明台公司所匯理賠金49萬8,000元後,於同日依翁聖濰指示,分兩筆匯款5萬元、5萬元至被告馮乾德所有之渣打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翌日匯款2萬4,500元至被告馮乾德上開帳戶,總計12萬4,500元等情,業據證人陳容皓證述在卷(見110偵38229號卷第104至105頁),且有被告馮乾德帳戶資料、明台公司給付理賠金至陳容皓帳戶之交易紀錄、陳容皓帳戶匯款予被告馮乾德之匯款紀錄在卷可稽(見110他948號卷一第335至341頁),上開金額即為保險理賠金49萬8,000元之四分之一,益徵證人翁聖濰證稱被告馮乾德分得理賠金四分之一等語,堪可採信。
⑶參以,被告馮乾德於案發後接受證人林聖智訪談,被告馮乾德於訪談中自承:(問:那你前後收了多少錢?)不多啦,其實這樣講,真的不多啦。第一個我不會開口要啦,你知道嗎?他就偶爾給你一些,這樣而已;(問:比如說我舉一個例子,四十九萬八,他大概會多少給你?如果這樣的話?就這件是假的,是四十九萬八,他多少給你?如果啦,我只是隨便舉例,這樣比較好算)假如...四分之一等語,有明台公司109年12月11日訪談被告馮乾德錄音譯文在卷可稽(110偵38229號卷第520至523頁),此亦據證人林聖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361至362頁),顯見被告馮乾德確有朋分詐領之理賠金,與翁聖濰有詐領理賠金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
⑷被告馮乾德固辯稱上開陳容皓所匯款項係其先為客戶墊付款項後,翁聖濰再將錢撥付云云,惟被告馮乾德就此墊付款一事,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況其亦供陳其所謂墊付係指因和解書拿不到、欠缺資料,故其為了維繫客人而付款予客戶等語(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四第202頁),顯見被告馮乾德所稱之「墊付款項」,實係指其客戶因欠缺出險所需資料,致明台公司拒絕理賠,其為與客戶維繫良好關係,而自行賠款予客戶,然被告馮乾德所稱上情,顯非為明台公司墊付款項,更非其可自翁聖濰處取得理賠金之理由,反而可證其為能取得明台公司之理賠金,以填補其自行賠款予客戶之損失,而有與翁聖濰共謀詐領理賠金之動機,被告馮乾德上開辯詞,顯無可採。
4.被告馮乾德之辯護人固辯稱被告馮乾德縱有收受理賠通知,亦不能以其未為舉發,逕認其有與翁聖濰共謀製造虛假賠案云云,惟證人林聖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9年10月我們有接獲匿名檢舉的信件,我們有把翁聖濰經手的案件調出來,發現當時的案件賠款金額比較高,就是損失有點異常的情形,所以我們就調翁聖濰的案件進行調查;如果公司有發生賠案的話,公司會進行相關的理賠,理賠完會再通知營業同仁或經手人你的客戶有出險,所以必須營業同仁跟理賠同仁互相配合,不然照正常來講,營業同仁會接到他的客戶報出險的情形,所以如果沒有配合的話,營業同仁這邊會發現異常,因為案件如果結案,公司會寄EMAIL通知經手人就是營業同仁,說你的客戶有在幾月幾日賠款,所以跟營業同仁必須要有某種犯意的聯絡才有辦法讓詐保這件事情順利的進行下去;翁聖濰做的詐保案件,大部分的經手人都是馮乾德的客戶,他從馮乾德的客戶去做假的案件,且有一些案件是從馮乾德那邊拿客戶的印章去蓋出險書,當時在馮乾德的辦公室抽屜找到的印章總共有600多顆等語(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349至352頁),依證人林聖智之證述可知,若有案件出險理賠,明台公司會通知該客戶之經手人即營業同仁,此亦有電子郵件通知在卷可稽(見110偵38229號卷第517頁),故翁聖濰以被告馮乾德之客戶為人頭所為之虛假賠案,均會在理賠時通知被告馮乾德,若翁聖濰未與被告馮乾德事先共謀,則在被告馮乾德接收上開出險理賠之電子郵件通知後,翁聖濰即有遭被告馮乾德揭發之風險,況翁聖濰經手以被告馮乾德之客戶為人頭之虛假賠案,數量多達數十件,翁聖濰豈有可能甘冒遭查獲之風險,任意以被告馮乾德之客戶製造虛假賠案之理?辯護人上開辯詞,尚難憑採。
5.被告馮乾德與翁聖濰共犯之賠案為附表一編號2至11、16至25、36、40、41、43、44、90、92、94部分:
⑴證人林聖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馮乾德和翁聖濰共犯的案件,可以從賠案明細表中「擔當者」(即營業招攬人員)這邊做確認,34975是馮乾德的代號,就是屬於他的案件(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352頁、第363頁);佐以證人翁聖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賠案明細表裡面只要是法人就是馮乾德的客戶;明細表中保險險種TAG和GLG,都與馮乾德無關,TAG是上網投保旅平險,GLG是公司的團保,就是明台公司幫員眷投保員工的意外險等語(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387頁、第408至409頁)。
⑵綜核證人林聖智、翁聖濰上開證述,佐以明台公司提出之賠案明細表、一般責任保險理賠報告單(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269至272頁、卷三第19頁、第39頁、第59頁),可認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之營業人員非被告馮乾德,且附表一編號12、13、15、29之保險種類為旅行平安保險、附表一編號14、26、27、28之保險種類為團體傷害保險,故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之賠案與被告馮乾德無關,被告馮乾德涉犯之虛假賠案應為附表一編號2至11、16至25、36、40、41、43、44、90、92、94部分。
6.至於被告馮乾德之辯護人固聲請傳喚陳容皓作證云云,惟陳容皓於調詢時供稱:翁聖濰在108、109年間,說他的公司要發1筆獎金給他,問我可否提供銀行帳戶給他,我將我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供給翁聖濰使用,等到該筆獎金匯入我銀行帳戶後,部分款項我用現金方式拿給他、部分款項我用匯款方式匯到他指定的銀行;109年1月22日我的中信帳戶轉帳2萬4,500元至馮乾德設於渣打銀行的帳戶,但我不認識馮乾德,這個帳號應該是翁聖濰指定我匯款的銀行帳戶等語(見110偵38229號卷第102至105頁),顯見證人陳容皓僅係提供帳戶予翁聖濰,並依翁聖濰指示匯款予被告馮乾德之人,自無傳喚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馮乾德上開辯詞不足採信,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2人為附表一編號16、17、19、21、22、23、36、40、41、43、44、90、91、92所示行為後,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規定固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2日施行,惟該次修正係將第1項後段之「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核與被告2人本案所涉罪名及刑罰無關,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㈡、事實欄一部份:
1.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之共同背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28罪)。
2.被告2人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被告2人就事實欄一所示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4.被告2人所犯上開保險法共同背信罪、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下所為,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保險法共同背信罪處斷。
㈢、事實欄二部分:
1.核被告翁聖濰所為,均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前段之特別背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0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翁聖濰此部分犯行,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2項之共同背信罪,然此部分犯行與被告馮乾德無關,業如前述,自無從論以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2項,公訴意旨應予更正。
2.被告翁聖濰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被告翁聖濰所犯上開保險法特別背信罪、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下所為,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保險法特別背信罪處斷。
㈣、事實欄三部分:
1.核被告翁聖濰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及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2.被告翁聖濰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被告翁聖濰利用不知情之律師、本院承辦公務員以遂行事實欄三所示各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翁聖濰所犯上開40罪、被告馮乾德所犯上開2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2人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係共同實施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前段之罪,應依同法第168條之2第2項規定加重其刑。
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112年度偵字第31509號),與被告翁聖濰經檢察官起訴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㈧、爰審酌被告翁聖濰、馮乾德身為明台公司桃竹苗區理賠部課長、業務副理,本應在職務範圍內善盡職責,竟貪圖己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施用詐術,藉此獲得不法利益,致明台公司受有財產損害,且足生損害於遭冒名之人,並危害保險市場穩健經營及金融秩序之穩定;被告翁聖濰另擅自偽造民事委任狀,並使承辦公務員將沈怡君、翁小觀同意調解內容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勞動調解筆錄,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翁聖濰犯後坦承犯行、被告馮乾德矢口否認犯行等犯後態度,被告翁聖濰已賠償明台公司70萬2,233元,業據明台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供陳在卷(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一第385頁),被告馮乾德未為任何賠償,再參酌被告2人於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之分工角色、參與犯罪程度、所獲利益,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分別就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斟酌其等所犯罪質、行為次數、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經查:
1.附表一編號1至29、36、40、41、43、44、90、91、92、94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不實之文書,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均已交付明台公司而非屬被告2人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2.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所示民事委任狀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已交付本院而非屬被告翁聖濰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保險法第168條之4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2至11、16至25、36、40、41、43、44、90、92、94所示犯行,共詐得1,158萬4,077元,其中被告馮乾德分得四分之一,故被告馮乾德之犯罪所得為289萬6,019元,其餘868萬8,058元為被告翁聖濰之犯罪所得;另被告翁聖濰就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所示犯行,共詐得260萬0,047元,故被告翁聖濰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128萬8,105元,而被告翁聖濰迄今僅賠償70萬2,233元,業如前述,故被告翁聖濰仍保有之犯罪所得為1,058萬5,872元,揆諸上開說明,均應依保險法第168條之4、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翁聖濰固辯稱其僅拿取四分之一犯罪所得,王祥程拿取二分之一云云,然卷內就此部分僅有被告翁聖濰之單一指述,尚無其他證據可資釋明,自難為有利被告翁聖濰之認定。
貳、無罪部分(即被告翁聖濰被訴附表一編號30至35、37至39、42、45至89、93部分,及被告馮乾德被訴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30至35、37至39、42、45至89、91、93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2人除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外,被告2人尚有附表一編號30至35、37至39、42、45至89、93所示向明台公司為虛假賠案之犯行,被告馮乾德另有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所示向明台公司為虛假賠案之犯行。因認被告2人就此部分亦涉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2項、第1項前段之特別背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旨意在防範被告或共犯之自白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
三、被告2人被訴附表一編號30至35、37至39、42、45至89、93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翁聖濰之自白、附表一編號30至35、37至39、42、45至75、78至84、86、87、93所示匯款交易紀錄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翁聖濰固坦承有詐領附表一編號30至35、37至39、42、45至89、93所示理賠金等語(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一第382至384頁、卷四第281頁),然卷內就附表一編號30至35、37至39、42、45至75、78至84、86、87、93所示部分,僅有明台公司匯款予附表一所示「賠付對象」之交易紀錄,至於明台公司匯款之原因、被告翁聖濰偽造之文書內容,遍查全卷均無相關證據;而附表一編號76、77、85、88、89部分,更係無任何證據資料,明台公司是否有匯款予附表所示「賠付對象」及匯款原因為何,均有未明,已難認公訴人就此等部分,已提出足以擔保被告翁聖濰自白真實性之補強證據;又被告馮乾德始終否認上情,被告翁聖濰對被告馮乾德而言,核係共犯關係,縱被告翁聖濰就此部分犯行所為之供述並無前後不一致之瑕疵,揆諸前揭說明,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惟觀諸卷內證據資料,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被告翁聖濰之供述與事實相符,自難僅憑被告翁聖濰之自白,遽為被告2人此部分有罪之認定。
四、被告馮乾德被訴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馮乾德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翁聖濰之供述、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馮乾德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而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之營業人員非被告馮乾德,且附表一編號12、13、15、29之保險種類為旅行平安保險、附表一編號14、26、27、28之保險種類為團體傷害保險,此等賠案均與被告馮乾德無關,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見本判決有罪部分理由欄二、00所述),自難認被告馮乾德有參與此部分犯行。
五、綜上所述,就被告2人涉犯附表一編號30至35、37至39、42、45至89、93所示犯行、被告馮乾德涉犯附表一編號1、12至15、26至29、91所示犯行部分,除被告翁聖濰之自白外,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足以擔保其自白真實性之補強證據,本院無從形成被告2人此部分犯行有罪之確信,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就被告2人被訴此部分犯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參、退併辦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50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與附表一編號55至57所示同一犯罪事實,請求併案審理等語(即112年度偵字第3150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至8部分),惟本案起訴之附表一編號55至57部分,既經本院認定應為無罪之諭知,則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起訴上開部分,並無同一案件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不得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法雲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佩宣、潘冠蓉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於114年7月17日合併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完成評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保險法第168條之2
(罰則)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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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1.偽造許國興與羅榮昇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59至61頁) 2.偽造羅榮昇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35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7頁) | 1.「許國興」印文2枚、「羅榮昇」印文3枚、署押2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59至61頁) 2.「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印文2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35頁) 3.「許國興」、「羅榮昇」、「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23至124頁) 2.偽造國恭營造有限公司與賴育港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31至137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9頁) | 1.「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2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23至124頁) 2.「國恭營造有限公司」印文4枚、「戴國政」印文4枚、「賴育港」印文4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31至137頁) 3.「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國恭營造有限公司」、「戴國政」、「賴育港」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許國興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91至192頁) 2.偽造川竹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與許國興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97至203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1頁) | 1.「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印文2枚、「聯新國際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91至192頁) 2.「川竹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印文4枚、「李詩輝」印文4枚、「許國興」印文4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97至203頁) 3.「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聯新國際醫院收訖」、「川竹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李詩輝」、「許國興」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陳容皓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07至108頁) 2.偽造祥裕噴砂油漆工程有限公司與陳容皓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11至117頁) 3.明台公司給付保險金至陳容皓帳戶之交易紀錄(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337頁) 4.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3頁) | 1.「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印文2枚、「聯新國際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07至108頁) 2.「祥裕噴砂油漆工程有限公司」印文4枚、「曾建輝」印文4枚、「陳容皓」印文7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11至117頁) 3.「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聯新國際醫院收訖」、「祥裕噴砂油漆工程有限公司」、「曾建輝」、「陳容皓」印章各1枚 | 祥裕噴砂油漆工程有限公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307頁) |
| | | | | | | | 1.偽造翁小觀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25至226頁) 2.偽造宏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與翁小觀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29至237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5頁) | 1.「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印文2枚、「聯新國際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25至226頁) 2.「宏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印文4枚、「游文彥」印文4枚、「翁小觀」印文4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29至237頁) 3.「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聯新國際醫院收訖」、「宏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游文彥」、「翁小觀」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林素鳳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69至70頁) 2.偽造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林素鳳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75至81頁) 3.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險理賠報告單TPL(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609頁) 4.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7頁) | 1.「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1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1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69至70頁) 2.「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4枚、「羅吉連」印文4枚、「林素鳳」印文4枚、署押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75至81頁) 3.「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羅吉連」、「林素鳳」印章各1枚 | 林素鳳、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87頁、第311頁) |
| | | | | | | | 1.偽造李泯蓁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11至212頁) 2.偽造李泯蓁之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05頁) 3.偽造李泯蓁之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萬德營造有限公司與李泯蓁簽訂之和解書、工程險理賠報告單EL(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611至615頁) 4.偽造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99頁) 5.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9頁) | 1.「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2枚、「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橢圓章印文3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11至212頁) 2.「萬德營造有限公司」印文1枚、「陳鴻山」印文1枚、「李泯蓁」印文1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05頁) 3.「萬德營造有限公司」印文2枚、「陳鴻山」印文2枚、「李泯蓁」印文1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611至613頁) 4.「萬德營造有限公司」印文1枚、「陳鴻山」印文1枚、「李泯蓁」印文1枚(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99頁) 5.「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證明書專用」、「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萬德營造有限公司」、「陳鴻山」、「李泯蓁」印章各1枚 | |
| | | | | 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應予更正)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 1.偽造卡媽麗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2.偽造昌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與卡媽麗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11、115頁) 3.偽造昌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與黃嘉豪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13、117頁) 4.偽造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01至105頁) 5.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21至22頁) | 1.「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2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2.「昌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印文2枚、「戴國政」印文1枚、「卡媽麗」印文3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11、115頁) 3.「昌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印文2枚、「戴國政」印文1枚、「黃嘉豪」印文3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13、117頁) 4.「昌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印文3枚、「戴國政」印文3枚、「卡媽麗」印文1枚、「黃嘉豪」印文1枚(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01至105頁) 5.「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昌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戴國政」、「卡媽麗」、「黃嘉豪」」印章各1枚 | |
| | | 01EL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1EL0000000」,應予更正) | | 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應予更正) | | | 1.偽造濮瑞昌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15至216頁) 2.偽造濮瑞昌之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27頁) 3.偽造濮瑞昌之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濮瑞昌簽訂之和解書(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643至647頁) 4.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23頁) | 1.「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2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15至216頁) 2.「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陳長文」印文1枚、「濮瑞昌」印文1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27頁) 3.「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3枚、「陳長文」印文3枚、「濮瑞昌」印文4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643至647頁) 4.「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長文」、「濮瑞昌」印章各1枚 | 陳長文、 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91頁、第311頁) |
| | | |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1.偽造黃冠傑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17至218頁) 2.偽造林欣達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19至220頁) 3.偽造築歡小吃店與黃冠傑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33、143頁) 4.偽造築歡小吃店與林欣達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37、141頁) 5.偽造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11至117頁) 6.匯款交易紀錄(賠付對象:黃冠傑)(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25頁) | 1.「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1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17至218頁) 2.「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1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19至220頁) 3.「築歡小吃店」印文2枚、「饒證山」印文2枚、「黃冠傑」印文3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33、143頁) 4.「築歡小吃店」印文2枚、「饒證山」印文3枚、「林欣達」印文2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37、141頁) 5.「築歡小吃店」印文4枚、「饒證山」印文4枚、「林欣達」印文1枚、「黃冠傑」印文1枚(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11至117頁) 6.「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築歡小吃店」、「饒證山」、「黃冠傑」、「林欣達」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黃千紋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87至88頁) 2.偽造連勝停車場興業有限公司與黃千紋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93至99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27頁) | 1.「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2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87至88頁) 2.「連勝停車場興業有限公司」印文4枚、「劉于琴」印文4枚、「黃千紋」印文4枚、署押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93至99頁) 3.「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連勝停車場興業有限公司」、「劉于琴」、「黃千紋」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張如邑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65至268頁) 2.保險金申請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71至279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29至31頁) | 1.「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4枚、「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橢圓章印文7枚、「蔡芳生」印文4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65至268頁) 2.「張如邑」印文5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71至279頁) 3.「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證明書專用」、「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張如邑」印章各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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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1.偽造詹志強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61至162頁) 2.偽造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傷害險保險金申請書(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59、163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33頁) | 1.「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2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61至162頁) 2.「詹志強」署押3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59、163頁) 3.「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詹志強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47至148頁) 2.偽造輝龍園藝有限公司與詹志強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45、153至157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35頁) | 1.「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1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47至148頁) 2.「輝龍園藝有限公司」印文3枚、「李詩龍」印文3枚、「黃馨慧」印文3枚、「詹志強」印文4枚、署押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45、153至157頁) 3.「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輝龍園藝有限公司」、「李詩龍」、「黃馨慧」、「詹志強」印章各1枚 | 李詩龍、輝龍園藝有限公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91頁、第311頁) |
| | | | | | | | 1.偽造石子仁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03至304頁) 2.偽造大園有限公司與石子仁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07至313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37頁) | 1.「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1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03至304頁) 2.「大園有限公司」印文3枚、「陳怡君」印文3枚、「石子仁」印文2枚、署押1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07至313頁) 3.「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大園有限公司」、「陳怡君」、「石子仁」印章各1枚 | |
| | | 01EL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1ELE0000000」,應予更正) | | | | | 1.偽造詹志偉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71至172頁) 2.偽造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與詹志偉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77至185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39頁) | 1.「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4枚、「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橢圓章印文1枚、「林世惟」印文4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71至172頁) 2.「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印文4枚、「陳盛沺」印文4枚、「詹志偉」印文6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177至185頁) 3.「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證明書專用」、「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盛沺」、「詹志偉」印章各1枚 | 陳盛沺、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89頁、第311頁) |
| | | | | | | | 1.偽造林怡伶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39至240頁) 2.偽造國恭營造有限公司與林怡伶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79至181頁) 3.偽造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43頁) 4.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41頁) | 1.「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1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39至240頁) 2.「國恭營造有限公司」印文2枚、「王妙莉」印文2枚、「林怡伶」印文3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79至181頁) 3.「國恭營造有限公司」印文1枚、「王妙莉」印文1枚(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43頁) 4.「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國恭營造有限公司」、「王妙莉」、「林怡伶」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陳秋華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51至52頁) 2.偽造利揚水電工程行與陳秋華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55至61頁) 3.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險理賠報告單TPL(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621頁) 4.陳秋華高雄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31509號卷第55頁) 5.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43頁) | 1.「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印文2枚、「聯新國際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51至52頁) 2.「利揚水電工程行」印文4枚、「洪振源」印文4枚、「陳秋華」印文5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55至61頁) 3.「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聯新國際醫院收訖」、「利揚水電工程行」、「洪振源」、「陳秋華」印章各1枚 | 洪振源、利揚水電工程行(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83頁、第305頁) |
| | | | | | | | 1.偽造劉柏志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41至342頁) 2.偽造金鼎營造有限公司與劉柏志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49至351、363至365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45頁) | 1.「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2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41至342頁) 2.「金鼎營造有限公司」印文4枚、「王薪淳」印文4枚、「劉柏志」印文4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49至351、363至365頁) 3.「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金鼎營造有限公司」、「王薪淳」、「劉柏志」印章各1枚 | 金鼎營造有限公司、王薪淳(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307頁) |
| | | | | 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應予更正) | | | 1.偽造許哲銓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45至246頁) 2.偽造川竹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與許哲銓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89至191頁) 3.偽造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53至155頁) 4.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47頁) | 1.「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2枚、「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橢圓章印文3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45至246頁) 2.「川竹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印文2枚、「許銀秀」印文2枚、「許哲銓」印文3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189至191頁) 3.「川竹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印文2枚、「許銀秀」印文2枚、「許哲銓」印文1枚(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53至155頁) 4.「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證明書專用」、「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川竹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許銀秀」、「許哲銓」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姜筱珊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19至320頁) 2.偽造宏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與姜筱珊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23至329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49頁) | 1.「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2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19至320頁) 2.「宏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印文4枚、「游文彥」印文4枚、「姜筱珊」印文4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23至329頁) 3.「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宏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游文彥」、「姜筱珊」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葉斯旭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43至244頁) 2.偽造宏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與葉斯旭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49至255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51頁) | 1.「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印文2枚、「聯新國際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43至244頁) 2.「宏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印文4枚、「游文彥」印文4枚、「葉斯旭」印文5枚、署押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49至255頁) 3.「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聯新國際醫院收訖」、「宏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游文彥」、「葉斯旭」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劉柏志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39至340頁) 2.偽造輝龍園藝有限公司與劉柏志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53至355、367至369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53頁) | 1.「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印文2枚、「聯新國際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39至340頁) 2.「輝龍園藝有限公司」印文4枚、「李詩龍」印文5枚、「劉柏志」印文4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53至355、367至369頁) 3.「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聯新國際醫院收訖」、「輝龍園藝有限公司」、「李詩龍」、「劉柏志」印章各1枚 | 李詩龍、輝龍園藝有限公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91頁、第311頁) |
| | | | | | | | 1.偽造翁信隆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53至257、133頁) 2.偽造翁信隆之傷害險保險金申請書(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21至25頁) 3.偽造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69頁) 4.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55至59頁) | 1.「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133頁)、「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6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53至257頁) 2.「翁信隆」印文6枚(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21至25頁) 3.「翁信隆」印文1枚(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69頁) 4.「壢新醫院收訖」、「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翁信隆」印章各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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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1.偽造劉柏志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2.偽造傷害險保險金申請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61、371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61頁) | 1.「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2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2.「劉柏志」署押3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361、371頁) 3.「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印章各1枚 | |
| | | | | | | 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63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65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67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69至72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73至76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77至80頁) | | |
| | | | | | | | 1.偽造沈怡君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87至289頁) 2.偽造大園有限公司與沈怡君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93至297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81頁) | 1.「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1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1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87至289頁) 2.「大園有限公司」印文3枚、「陳怡君」印文3枚、「沈怡君」印文3枚(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卷第293至297頁) 3.「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大園有限公司」、「陳怡君」、「沈怡君」印章各1枚 | |
| | | | | 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應予更正)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83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85至86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87至88頁) | | |
| | | | | | | | 1.偽造大園有限公司與訴外人吳家丞簽訂之和解書、吳家丞之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意外險賠款同意書(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27、29至35頁) 2.偽造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73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89頁) | 1.「大園有限公司」印文2枚、「翁信隆」印文3枚、「吳家丞」印文2枚、「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1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2枚(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27、29至35頁) 2.「大園有限公司」印文1枚、「翁信隆」印文1枚(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73頁) 3.「壢新醫院證明書專用」、「壢新醫院收訖」、「大園有限公司」、「翁信隆」、「吳家丞」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大園有限公司與訴外人吳知儒簽訂之和解書、吳知儒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吳知儒身分證影本、意外險賠款同意書(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37、41至53頁) 2.偽造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75頁) 3.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91頁) | 1.「大園有限公司」印文2枚、「翁信隆」印文3枚、「吳知儒」印文2枚、「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書專用章」印文1枚、「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醫務行政室」印文5枚(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37、41至53頁) 2.「大園有限公司」印文1枚、「翁信隆」印文1枚(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75頁) 3.「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書專用章」、「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醫務行政室」、「大園有限公司」、「翁信隆」、「吳知儒」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93至94頁) | | |
| | | | | | | | 1.偽造劉政儀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大園有限公司與劉政儀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77至189頁) 2.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95頁) | 1.「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2枚、「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橢圓章印文2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1枚、「天晟醫院收訖」印文1枚、「大園有限公司」印文3枚、「陳怡君」印文3枚、「劉政儀」印文2枚、署押1枚(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77至189頁) 2.「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證明書專用」、「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壢新醫院收訖」、「天晟醫院收訖」、「大園有限公司」、「陳怡君」、「劉政儀」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劉政儀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債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理賠申請書、僱主補償契約責任賠款同意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91至199頁) 2.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97至98頁) | 1.「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2枚、「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橢圓章印文2枚、「壢新醫院收訖」印文1枚、「天晟醫院收訖」印文1枚、「五福租賃興業有限公司」印文2枚、「林阿全」印文2枚、「劉政儀」印文2枚(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177至189頁) 2.「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證明書專用」、「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壢新醫院收訖」、「天晟醫院收訖」、「五福租賃興業有限公司」、「林阿全」、「劉政儀」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99頁) | | |
| | | | | 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應予更正)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01至102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03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05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07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09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11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13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15至116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17頁) | | |
| | | | | | | | 1.陳秋華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他字第5653號卷第95頁) 2.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19頁) | | |
| | | | | | | | 1.陳秋華高雄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31509號卷第54頁) 2.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21至124頁) | | |
| | | | | | | | 1.陳秋華高雄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31509號卷第53至54頁) 2.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25至128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29至130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31至134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35至136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37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39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41至142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43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45至146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47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49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51至152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53頁) | | |
| | | | | 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55至158頁)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64,000元、21,000元、33,000元、28,000元、28,000元、28,000元、28,000元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59至166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67至168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69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71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7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75至76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77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79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81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83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85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8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89頁) |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9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偽造意外險賠款同意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大園有限公司與劉映灼簽訂之和解書、偽造劉映灼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112訴1136號卷三第21、25、29至31頁) 2.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93頁) | 1.「大園有限公司」印文3枚、「陳怡君」印文3枚、「劉映灼」印文2枚、「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證明書專用」印文1枚、「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橢圓章印文1枚(112訴1136號卷三第21、25、29至31頁) 2.「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證明書專用」、「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大園有限公司」、「陳怡君」、「劉映灼」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意外險賠款同意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偽造環菖企業有限公司與羅仁澤簽訂之和解書、偽造羅仁澤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112訴1136號卷三第41、45、49至55頁) 2.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95頁) | 1.「環菖企業有限公司」印文3枚、「柯力伃」印文4枚、「羅仁澤」印文2枚、「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書專用章」印文1枚、「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醫務行政室」印文2枚(112訴1136號卷三第41、45、49至55頁) 2.「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書專用章」、「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醫務行政室」、「環菖企業有限公司」、「柯力伃」、「羅仁澤」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偽造意外險賠款同意書、偽造大園有限公司與蔡銀來簽訂之和解書、偽造蔡銀來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112訴1136號卷三第61、69至81頁) 2.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97頁) | 1.「大園有限公司」印文2枚、「柯力伃」印文3枚、「蔡銀來」印文2枚、「敏盛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印文1枚、「敏盛綜合醫院」圓形印文5枚、「敏盛收費章」印文5枚(112訴1136號卷三第61、69至81頁) 2.「敏盛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敏盛綜合醫院」、「敏盛收費章」、「大園有限公司」、「柯力伃」、「蔡銀來」印章各1枚 | |
| | | | | | | | 1.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199頁) | | |
| | | | | | | | 1.偽造莊志祥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05至206頁) 2.偽造國恭營造有限公司與莊志祥簽訂之和解書、意外險賠款同意書(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83、87頁) 3.偽造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險/責任險及其他險出險通知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85至87頁) 4.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訴字第1136號卷二第201頁) | 1.「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印文2枚、「聯新國際醫院收訖」印文2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一第205至206頁) 2.「國恭營造有限公司」印文2枚、「戴國政」印文2枚、「莊志祥」印文3枚(110年度他字第948號卷二第83、87頁) 3.「國恭營造有限公司」印文2枚、「戴國政」印文2枚、「莊志祥」印文1枚(112年度他字第1441號卷三第85至87頁) 4.「聯新國際醫院證書專用」、「聯新國際醫院收訖」、「國恭營造有限公司」、「戴國政」、「莊志祥」印章各1枚 | |
附表二:
| | |
| 1.「沈怡君」、「翁小觀」印章各1枚 2.「沈怡君」、「翁小觀」印文各1枚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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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 | 翁聖濰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馮乾德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翁聖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