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冠義
被 告 海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妤涵
被 告 謝啓仁
李世涵
廖學明
余寶珠
蔡佩君
吳棕樺
許鴻江
劉瑞益
陳雅惠
盧德維
張勝財
黃建業
許嘉豪
梁燿宏
呂明信
鴻勝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智偉
被 告 簡智偉
簡春生
張新亮
羅順科
鼎碩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思婕
被 告 金茂榮運輸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春毓
被 告 巨讚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文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