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附民原告 張陳金花
附民被告 邵信諺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被告張皓宇部分,現經本院通緝中,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張皓宇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經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