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群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純津
原 告 九大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純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春
被 告 徐志豪
廖梓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