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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宏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松濂
被      告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0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8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二、經查,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且無前揭但書之聲請。然本件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0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述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