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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婉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正本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部分詳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正本內容
更正後內容
理由欄三、論罪科刑(一)新舊法比較2.第14行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月
理由欄三、論罪科刑(一)新舊法比較2.第15行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