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志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