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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住居資料詳卷)
原      告  
暨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男之父(真實姓名住居資料詳卷)
            A男之母(真實姓名住居資料詳卷)
被      告  湯中宇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