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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
附民原告    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南賜
附民被告    鍾明軒


            葉佳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對被告鍾明軒、葉佳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楊雯雅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