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49號
原 告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志鋼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律
被 告 劉穎生
上列被告劉穎生因犯毀損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60號),經原告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