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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77號
原      告  安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紹御
被      告  鄭宇廷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172 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鄭宇廷被訴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行,業經本院113年易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上開規定,
  原告安御有限公司就被告鄭宇廷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皆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