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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6號
原      告  馥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恬忻
被      告  陳鼎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5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馥薘實業有限公司對被告陳鼎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