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9號
原 告 紀榮隆
被 告 黃佩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