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黃于庭
被 告 游舒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基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網銀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九路」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對原告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取財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旋均遭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匯,造成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也是被害人,所以我沒有能力去賠償原告請求10萬元等語置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90號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本件刑事案件),已於113年1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21日宣判,而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係於本件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遞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本件刑事案件卷宗及蓋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既於本件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規定顯有未合。
四、綜上,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被告或檢察官不服本院上開刑事訴訟之判決而提起上訴後(告訴人如亦不服,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規定,於法定期間內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原告亦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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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線上家庭代工-客服」對黃于庭佯稱完成任務會發放獎金等語,且群組裡會分享專案可得到多少獲利及配息,致黃于庭陷於錯誤。 | |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勇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