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莊翊
被 告 徐証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7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