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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原      告    德恩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梁雪花

被      告    張逸婕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以112年度易字第797號判決無罪在案,又原告並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