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8號
原 告 張懿寧
被 告 余平順
上列被告余平順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